
本网2月21日讯 在你眼中,一个好的铺贴瓦工是怎样的?是技术非常精湛、工作效率高;亦或是细节处理到位,呈现完美效果;还是工作认真负责,为业主考虑……然而对于简一金牌瓦工而言,上述提到的标准他们“全都要”,只为让用户住上理想、舒适的美好家。“不到工地不识瓦工的真水平,原来这简一的瓦工这么专业、这么负责,有这样的瓦工何愁装不出想要的房子!”一个参观简一成品交付工地的客户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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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2月21日讯 在你眼中,一个好的铺贴瓦工是怎样的?是技术精湛、工作效率高;亦或是细节处理到位,呈现完美效果;还是工作认真负责,为业主考虑……然而对于简一金牌瓦工而言,上述提到的标准他们“全都要”,只为让用户住上理想、舒适的美好家。“不到工地不识瓦工的真水平,原来这简一的瓦工这么专业、这么负责,有这样的瓦工何愁装不出想要的房子!”一个参观简一成品交付工地的客户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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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住建部安排编制了《“村庄自建房安全知识”一张图》(以下简称“一张图”),并在住建部网站揭露发布。
“一张图”以短小精悍、通俗易懂的文字描述和生动丰厚的示例图片,从农房制作选址、布局、制作、运用和保护等方面作出安全提示,供各地在宣扬工作中运用。
住建部要求,各地要结合住宅和城乡制作体系“我为大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采纳多种方法广泛宣扬“一张图”,让农房安全知识深化广阔村庄干部和大众心里,并可作为村庄制作工匠训练辅佐教材,提高农房质量安全水平缓制作质量,满意村庄大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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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至2004年2月,郴州市文物处与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在郴州市苏仙桥遗址抢救性发掘了东汉至宋元时期的11座古井,其中10号井中出土的909枚简牍为西晋桂阳郡官方档案文书。2009年12月,《湖南郴州苏仙桥遗址发掘简报》(《湖南考古辑刊》第8集)公布了部分简牍的图版、编号和释文。在这批公布的郴州晋简中,简1-53、2-387、1-30、1-20、1-32可缀合为一份完整的“县领水田”田租征收文书,为进一步认识西晋统一后的南方新占地政策、魏晋田租制度,提供了弥足珍贵的资料。本文试作一些解析。
郴州晋简公布后,孔祥军在《西晋上计簿书复原与相关历史研究——以湖南省郴州苏仙桥出土晋简为中心》(《中华历史与民间传统文化研究论丛》第4辑)中首次对该文书进行缀合,兹转录如下:
孔祥军的准确缀合,使之成为一份完整的西晋郡县田租上计文书,功不可没。但他将“县领水田”默认为民田的做法,却不无偏颇。中国古代除了私有民田,还存在着大量国有土地亦即官田租佃的情况。这两种土地的税收均可称为“租”。因此,要正确理解文书中的各类信息,首先应判明“县领水田”的性质。
据郴州晋简1-64,桂阳郡土地总面积为“领堤封水陆田十七万一千三百五十七顷五十亩”。又简2-174载:“十四万四千廿顷六十五亩不任垦。”简2-403载:“其五千九百七十九顷卅五亩任垦。”可知该郡“不任垦”田地的总面积为14402065亩,“任垦”田地的总面积为597935亩。众所周知,汉代提封田均分为不可垦田、可垦不垦田和垦田三类。桂阳郡提封田中的“不任垦”田即其不可垦田,当无疑义。关键是“任垦”田该如何理解。考虑到“任”通“可”,且“不任垦”“任垦”词型对仗,我们倾向于“任垦”田即汉代的可垦不垦田,只不过略写了“不垦”二字。至于垦田的面积,已公布晋简中暂无记载,但可用排除法算出为2135750亩。
需要注意的是,郴州晋简2-60载桂阳郡户口数为:“领户九千七百五十六,口三万二千二百四”。若用2135750亩垦田数除以户数,则平均每户有田约219亩,似乎过多。不过,正如唐长孺在《三至六世纪江南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一书中所言,汉末孙吴以来,伴随南方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豪强地主大量藏匿劳动人口,以至于“僮仆成军,闭门为市”。降至西晋,这样的情况依然持续。如果将大量编户外劳动力考虑在内,该数据也不难理解。实际上,如果用简2-60中的口数除以户数,则当时桂阳郡平均每户仅3.3人,同样很不正常。其根本原因,应该也在于豪强隐匿劳动力所造成的户口数据失真。另一方面,秦汉魏晋时期还有着数量颇多的休耕田地,通常要占到耕地的一半以上。在农业生产相对粗放的南方腹地,休耕田地的比例甚至会更高。以此推算,则桂阳郡每户垦田为100亩左右。尽管其垦田数仍然较多,但考虑到当时的人口隐匿,这大体上也可以说通。
根据上述论证,则“八百一十八顷一亩六十步”,即81801.25亩的“县领水田”约为全郡2135750亩垦田面积的3.8%。即便退一步讲,以597935亩“任垦”田作为全郡垦田的总面积,“县领水田”占比也仅为13.7%。如果将“县领水田”视为民户水田的总和,或视为官、民水田的总和,3.8%(或13.7%)的垦田占比都非常之少。随着魏晋之际屯田制的逐渐废除,民田为主,官田为辅,成为当时土地占有形态的主流。基于这些事实,再考虑到“县领”的限定语义,将这些水田理解为官田,即桂阳郡各县管理并出租的国有水田,应该更为恰当。
虽然“县领水田”在全郡垦田总面积中占比不高,但就绝对面积而言,8万多亩也不能说少。按西晋桂阳郡下辖6县算,每县平均约有13410亩。至于具体租额,如上引史料所见,征收田租的“县领水田”共计80456.25亩。所收稻谷32182.5斛(石),恰好为每亩田租4斗。那么,8万多亩的“县领水田”究竟从何而来?其每亩4斗租额在官田租佃中属于何种水平?反映西晋统一后在南方新占地有哪些政策导向?这样一些问题值得深究。
出土于长沙地区的走马楼吴简表明,西晋之前的三国时期,孙吴政权曾在同属荆湘地域、与桂阳郡相邻近的长沙郡实行过大规模的官田租佃。尤其在《嘉禾吏民田家莂》中,能清楚看到大量“二年常限”田的收租记录。对于“二年常限”田的理解,学界虽众说纷纭,但多数认为“限田”应属于官田租佃。郴州晋简1-43载:“出限外水陆田五百八顷三亩不应收租。”又1-49载:“八十顷新[~符号~]限外田。”其中“限外”两字值得重视。存在“限外”田,也就对应存在着“限田”。另据《湖南郴州苏仙桥J4三国吴简》(《出土文献研究》第7辑)披露,井中发现了“诸□佃民”(14)“□逐亡叛不得佃种”(19)等残简,说明孙吴时期的桂阳郡也有官田出租经营的情况。可见西晋统一后,桂阳郡原有孙吴官田很可能被保留下来,由官方继续租佃经营。这应当是8万多亩“县领水田”的由来。
对荆湘地区在孙吴统治时期的官田亩租额,上文提及的走马楼吴简有大量记载。据蒋福亚《走马楼吴简经济文书研究》统计,孙吴嘉禾四年(235年)、五年,平民的“二年常限”田一般每亩需交纳稻米1石2斗,以“县领水田”田租征收文书所载45%的脱谷率计,合稻谷2石6斗;以平均50%的脱谷率计,也要合稻谷2石4斗。除此之外,每亩还需交纳2尺布、70或80钱。而郴州晋简中的“县领水田”,平均每亩的租额只有稻谷4斗。民众的负担远远低于走马楼吴简中孙吴官田的一般亩租额。
从产量来看,长沙国(郡)是东汉至魏晋时期长江中游地区稻作最发达的区域,有“江表唯长沙有好米”的说法,平均亩产量要比桂阳郡高。这多少可当作孙吴官田租额高的一个理由,但根本原因还在于:孙吴时期有应对战争的迫切需要,对大多数民众实行了高田租政策。另如于振波《走马楼吴简所见佃田制度考略》(《湖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和孟彦弘《〈吏民田家莂〉所录田地与汉晋间民屯形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2集)所说,孙吴“二年常限”田带有强制性,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官田租佃。而西晋统一后,通过“罢州郡兵”让国家走出战时体制,需要征发的军粮数也大幅度减少了。且为了安抚吴、蜀故地,还出台了针对“边郡”的一系列经济优惠政策,如户调征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晋书·食货志》)。西晋桂阳郡“县领水田”的租额远低于孙吴长沙郡的官田租额,正可置于以上背景来理解。
由此看来,西晋政权在南方新占地的政策,实际可分为两个导向层面。其一是合理继承孙吴旧制,比如延续了大量经营官田的地方经济传统;其二是切实减轻百姓负担,比如制定较为惠民的官田租额。这一方面减轻了新占区的行政成本,另一方面也能轻松的获得多数孙吴旧民的支持。而通过这一地方性微观史料的勾勒,《晋书·武帝纪》所载西晋统一后“其牧守下皆因吴所置,除其苛政,示之简易,吴人大悦”的宏大叙事,也就有了更为生动而具象的历史内涵。
当然,郴州晋简的学术价值远不止此。如果立足于魏晋田租制度研究的学术背景,上文所记“县领水田”每亩4斗的租额,同样引人注目。
关于曹魏、西晋时期田租的征收数额,以往仅有两条直接史料。一是《三国志·武帝纪》裴松之注:“其收田租亩四升。”二是《初学记·宝器部》引《晋故事》:“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围绕这两条史料,国内外学界长期存在两种争议。一种主张其文本无误,在曹魏时期,国家向民田征收的田租定额为每亩4升,西晋时期50亩4斛(石),合每亩8升;另一种主张在古代文献中“升”“斗”“斛”字经常讹误,裴注之“升”当讹“斗”为“升”,《晋故事》之“斛”当误“斛”为“斗”,在“五十亩”后原先也应有重文,实为“夫五十亩,亩收租四斗”,则曹魏与西晋时期,国家向民田征收的田租定额皆每亩4斗。此即魏晋田租研究中的“升斗之辩”。
由于史料匮乏,“升斗之辩”至今未有定谳。郴州晋简中的这份田租征收文书,便显示出独特价值。“县领水田”的田租每亩恰为4斗,看似有力支持了“亩收四斗”说,最初缀合文书的孔祥军亦持此说。但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郴州晋简中的田租来自于稻作水田,而《晋故事》作为西晋国家的条令,当与华北旱作农业的关系更为紧密。旱田、水田的作物不同,产量亦有差别,不能因为数值吻合,就将二者简单予以等同。更重要的是,如前所述,“县领水田”的性质并非民田,实际应是官田,而租佃官田的租额通常要明显高于民田。因此,这份收租记录反而很可能是西晋民田“亩收四斗”说的一个反证。
令人困惑的是,目前公布的郴州晋简中还有一个数据:“十万六千五百六十八斛七斗一升五合三撮”(2-406)。如果把它视为桂阳郡某年的田租总额,除以本文推算的2135750亩垦田面积,按征收稻谷或稻米算,约为每亩4.98升或1.11斗。而如果除以597935亩“任垦”田的面积,则约为每亩1.78斗或3.96斗。上述两组数据,前一个接近于“亩收四升”,后一个约等于“亩收四斗”。从休耕和各种减免来看,若按实际收租垦田占总垦田2135750亩不到一半或超过一半算,似以每亩平均收谷一斗左右为是。仅就灾害减免而言,据阿部幸信、伊藤敏雄《嘉禾吏民田家莂数值一览(I)》统计,所载孙吴嘉禾四年、五年长沙郡临湘国的垦田受灾率便分别高达77.11%与44.16%。西晋桂阳郡亦属于灾害频繁的荆湘地区,按秦汉魏晋一以贯之的“荒政”做法,受灾田地的租额均应予以减免。如太康三年(282年)十二月,武帝“诏四方水旱甚者无出田租”(《晋书·武帝纪》)。
不过,由于前后文不明,这份数据究竟是不是田租、与已公布各类田地面积是否属于同一财政年、计量单位是稻谷抑或稻米,尚不得而知。但以上讨论,至少揭示了郴州晋简在魏晋田租制研究中蕴含的重要价值与丰富可能。我们也期待郴州晋简尽早全面公布,这或许能为完全解决“升斗之辩”问题提供关键性史料。

森林是以木本植物为主体的生物群落,是集中的乔木与其它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土壤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并与环境相互影响,从而形成的一个生态系统的总体。
林木:生长在林内达到林冠层的乔木树种。林木的树干比孤立木通直、高大,能产生圆满度较好的原木,它是构成森林产量的主体,是经营和利用森林的主要对象。
林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荒山荒地和辅助生产林地。
1、乔木林地:乔木是指具有明显直立的主干,通常高在3米以上,又可按高度不同分为大乔木、中乔木和小乔木。由郁闭度0.2以上(含0.2)的乔木树种(含乔木经济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连续面积大于1亩的林地称为乔木林地。
2、竹林地:由胸径2厘米(含2厘米)以上的竹类植物构成,郁闭度0.2以上的林地。
疏林地:由乔木树种组成,郁闭度0.10~0.19的林地及人工造林3年、飞播造林5年后,保存株数达到合理株数的41%~79%的林地;或低于有林地划分的株数标准,但达到该标准株数40%以上的天然起源的林地。
灌木林地:灌木是指不具主干,由地面分出多数枝条,或虽具主干而其高度不超过3米。由灌木树种(含经济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厘米的小杂竹丛组成的称灌木林地。灌木林地又分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和其他灌木林地;国家特规灌木林地是指乔木生长线以上的灌木林地、林种为经济林的灌木林地和岩石40%以上、石漠化或红色荒漠化严重、专为防护作用的灌木林地;其他灌木林地是指国家特别规定以外的灌木林地。
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包括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其他宜林地。
(1)防护林:以防护为最大的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2)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最大的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最大的目的的竹林;
(3)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最大的目的的林木;
(5)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试验等为最大的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森林起源:亦称林分起源或林分成因。指森林形成的方式,也就是森林的繁殖方式。具体分为两种情况:①林分最初形成时的起源。因起源于天然繁殖或人工种植,有天然林与人工林之分。②林木的形成,由于繁殖方法的不同,可将森林起源分为实生林和无性繁殖林两类。
次生林:是指原始森林或人工林经过人为的或自然的因素破坏之后,未经人为的合理经营,而借助自然的力量恢复起来的一类森林。
植被:各种各样的植物成群生长,种类聚集,群落交织,就像绿色的绣花被一样把大地紧紧包裹起来,这一层生气蓬勃、千变万化的植物覆盖层,就叫做植被。
植物群落:植被并不是杂乱无章的拼凑,而是在一定地段的自然环境条件下,由一定的植物种类结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有规律的组合。每一个这样的组合单位,就叫做一个植物群落。
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是指多种不同的动植物群落类型、数量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森林是陆地上生物最多样、最丰富的ECO,是动植物和微生物的自然综合体,所以保护森林就是直接和间接保护生物多样性。
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数量与质量状况的总称。生态环境亦可简称环境。
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环境建设是指运用生态系统原理,根据不一样的层次、不同水平、不同规模的生态建设任务,模拟设计最优化的人工生态系统,按模型进行生产,以取得预期的最佳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是指从国土整治的全局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以维持和再造良性生态环境和维护生物多样性和具代表性的自然景观为目的,在一个地域或跨越一个地区范围内,建设有重大意义的防护林体系、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等项目,并管护好现有的森林资源。
林分:内部特征大体一致,而与临近地段又有明显区别的一片林子。一个林区的森林,能够准确的通过树种组成、森林起源、林相、林龄、疏密度、地位级及其他因子的不同,划分成不同的林分。
立木:包含两层意思:①形成森林主要部分的树木的总和;②林地上未伐倒的生活着的树木。
优势树种:在一个林分内,数量最多的(一般指蓄积量所占的比例最大)的树种。
先锋树种:能在荒山瘠薄地等立地条件差的地方最先自然生长成林的树种。如马尾松、油松、枫香、沙棘等。
林相:有两种含义:①森林的外形,指林冠的层次,有单层林和复层林之分。②森林的林木品质和健康情况。林木价值高,生长旺盛称为林相优良,反之称为不良。
郁闭度:森林中乔木树冠彼此相接而遮蔽地面的程度。用十分法表示,以完全覆盖地面的程度为1,分为十个等级,依次为1.0 0.9 0.8……0.1。
林龄:指林分与林木的年龄结构,可分为同龄林和异龄林。林分内所有林木年龄完全相同,这种林分称为同龄林。如林分内林木之间的年龄相差不超过一个龄级的称为相对同龄林。林木年龄相差一个龄级以上的森林,叫做异龄林。
龄级:为简化森林年龄统计而划定的林分年龄级。一般慢生树种以20年为一个龄级,比较速生的树种和中生树种以10年为一个龄级,速生树种5年为一个龄级。
龄组:对林木生长发育时期的年龄分组。有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之分。
成熟林:林木在生物学及工艺方面都已进入成熟,直径生长已非常缓慢或基本停止。
过熟林:自然稀疏已基本结束,林木生长停止,开始心腐,病虫害侵染,部分立木由于生理衰退而枯立腐朽,林分经济价值和有益效能开始不断下降。
蓄积量:是指一定面积森林(包括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和枯立木林分)中,生长着的林木总材积(用立方米表示)。主要是指树干的材积。
出材量与出材率:出材量是指实际采伐林分中生产的原条、原木、小规格材和薪材的数量。不包括枝桠、树皮、伐根等。出材率是指出材量与采伐蓄积量的比率。它是反映森林资源利用的重要指标,出材率高,表明林木资源利用好;反之,说明利用差。
森林覆盖率:是指全国或一个地区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它等于:(有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面积)÷土地总面积×100%得出的数称森林覆盖率。
林木绿化率:林木绿化率是指(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四旁树占地面积)÷土地总面积×100%。
立地条件:是指造林地作用于森林植物的地形地势和气候、土壤等环境因子的综合。
适地适树:就是要使造林树种的生物学特性和造林地条件相适应,以充分的发挥其生产潜力,使一定的营林地段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达到较好的生产水平。
撩壕整地:又叫抽槽或沟带整地。是沿等高线从下而上开挖沟槽,把心土堆在下坡,筑成土梗的一种整地方式。
带状整地:在所整地带之间保留一定宽度的生草带,以有利于防止水土流失的整地方式。
植苗造林:栽植苗木使它生长成林的造林方法。是目前林业生产上最常用的造林方法。
初植密度:也叫栽植密度。是指人工造林和迹地更新时单位面积上最初栽植的株数。
封山育林(封育):指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萌蘖能力的疏林、无立木林地、宜林地、灌丛实施封禁,保护植物的自然繁殖生长,并辅以人工促进手段,促使恢复形成森林或灌草植被;以及对低质、低效有林地、灌木林地进行封禁,并辅以人工促进经营改造措施,以提高森林质量的一项技术措施。
中山:海拔绝对高度1000~2000米,相对高度500~1000米的山地。
黄壤:在热带和亚热带湿润气候、常绿阔叶林作用下发育而成的土壤。土壤中富含铁的氧化物,故呈黄色或鲜黄色。土质粘重,酸性大,含有效磷少。
红壤:在暖湿气候和常绿阔叶林作用下发育而成的土壤。土中铁铝丰富呈红色,土层中常有红、棕、黄、白交织的网纹。一般酸性强,有效磷少,剖面深厚。
紫色土:在紫色砂页岩上发育起来的土壤。这种土壤的母质很容易风化,含矿质养分较多,土层疏松,但易遭水土流失,土层浅薄。
石灰性土壤:含有碳酸钙或碳酸氢钙等石灰性物质的土壤。呈中性到碱性反应,含矿物质养分丰富,但对磷酸的固定作用较强。主要分布在半干旱和干旱地区。石灰性强的土壤在剖面中下部常形成石灰结核,石灰磬层等石灰集聚层。
石漠化:指在热带、亚热带湿润半湿润天气特征情况和岩溶极其发育的自然背景下,受人为活动干扰,使地表植被受破坏,造成土壤严重侵蚀,基岩大面积,石砾堆积的土地退化现象。它是岩溶地区土地退化的极端形式。
石漠化土地:指基岩度或石砾含量≥30%,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土地。①植被综合盖度<50%的有林地、灌木林地;②植被综合盖度<70%的牧草地;③未成林造林地、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未利用地;④非梯土化旱地。
造林质量管理“八率”:指造林面积核实率、造林质量合格率、良种使用率、作业设计率、幼林抚育率、林木管护率、检查验收率、资料建档率。目前要求造林质量管理“八率”均为100%。
③良种使用率=(∑调查造林使用良种的小班面积/∑调查造林小班面积)×100%
优质种源:生长旺盛,干直、枝小和冠形紧凑、无病虫害的优势木,其比例占75%以上的母树林称为优质种源。
林木种子园:是用有性法或无性法繁殖人工精选的个体或综合育种法培育的新品种的植株而建立起来的林木良种繁育场。
采穗圃:对于容易扦插繁殖的树种,用被选优树的种条(插穗)建立的采穗圃,作为往后常年采穗造林之用,它相当于种子园,只不过种条代替了种子。
森林经营:森林经营是对现有森林进行科学培育以提高森林产量和质量的生产活动总称。最重要的包含森林抚育、林木改造、采伐更新、护林防火及副产品利用等。
森林经理:对森林资源进行区划、调查、分析、评价、结构调整、决策和信息管理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抚育采伐:根据森林生长和发育的规律,在不同龄期,伐除部分林木,为保留的林木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更好地发挥其有益的效能。
更新采伐:在森林的有益效能开始减退时所进行的一种采伐,这种采伐以不降低森林有益效能为前提,以保护防护效能和特种作用持续稳定的发挥。
皆伐:整个林分一次伐除,通过人工植树或天然下种(自临近林分或伐倒的树木)达到更新目的。
择伐:把林分中部分适合和应该采伐的林木进行采伐的方式,大多数都用在复层异龄林。
疏伐:在林木向高生长最旺盛的时期所进行的抚育方式。伐去过密的树木中品质较差的植株而保留较好的植株,以使林木形成良好的干形,并促进生长。
生长伐:在林木生长最旺盛时期一直到主伐前一个龄级的阶段内所进行的抚育方式。目的是使林木得到更多营养空间以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木材产量和质量。
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简称一类清查):即国家森林资源调查。在国家林业局组织下实施,复查间距期为5年。其目的是通过查清全国或省、自治区的森林资源数量、质量及其消长变动情况,为制定全国林业方针、政策,制定全国和各省区及大林区的各种林业计划、规划和预测资源发展的新趋势提供科学依据。这类调查以省、市、区或大林区为单位进行。
二类森林资源清查:亦称森林经理调查。此类调查是依照国家林业局的统一部署,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在林业生产单位内进行。复查间距为10年。其目的是为林业基层单位掌握森林资源现状及动态,分析检查经营活动效果,编制或修订森林经营方案及有关规划提供相关依据。这类调查的森林资源数量和质量要落实到小班,其准确度优于一类调查。
三类森林资源清查:即作业设计调查。是林业基层生产单位为满足伐区设计、造林设计和抚育采伐设计而进行的调查。
森林抽样调查:对一些范围内的森林,应用数理统计学原理抽出部分样地做出详细的调查,根据样地调查的最终结果推算该范围内全部森林的数量和质量的方法。
森林区划:为便于森林调查和开展营林活动,按一定经营规模将林区划分成不同森林经营管理单位的工作。
林班:一种永久性的林地区划,为便于经营管理,把林地划分为许多林班。因经营集约度的高低不同,林班的平均面积不一,由几十公顷到几百公顷不等。其界线或用人工伐开,或利用山脊、河流、道路等自然地形线而形成。用号码或地名命名。
小班:是指在森林调查规划设计时将森林按不同的权属、土地类别、起源、森林类别、林种、优势树种组、龄组、郁闭度等级、立地类型、经济林产期(经营集约度等级)和林业工程类别等划成不同的小区,每个小区称为小班。小班是森林区划的最小单位。
标准地:用代表选样或随机、机械选样选取一定面积的林地作为调查样本,称为标准地。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苗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由于“森林病虫害”不能包括可对林业造成危害的杂草、软体动物、脊柱动物和其他植物,近年来改称为“林业有害生物”)。
林业外来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苗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
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禁止传播的有害生物。
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局部地区或国内别的地方局部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禁止在本辖区内传播的有害生物。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指依法一定要经过检疫才允许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也包括根据疫情应实施检疫检验和除害处理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土壤等。
产地检疫:是指国内调运、邮寄或出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原产地进行的检疫调查、除害处理并得出检疫结果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旨在防止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出的措施。
调运检疫:是指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调出原产地之前、运输途中及到达新的种植或使用地点之后,依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森检法规,由法定的专门机构,对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所采取的一系列的检疫检验和除害处理解决措施。根据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的方向,可将调运检疫分为调出检疫和调入检疫两部分。
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那些为害严重、防治困难、能够给林业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害生物。全国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由国家林业局发布。本省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由省林业厅发布。
野生保护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我国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有4大类: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为两级,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即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前称三级保护野生动物)。③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④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中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
野生保护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备极其重大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野生保护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又分为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即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前称三级保护野生植物)。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ECO、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含省、县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要求在15万亩以上、省级自然保护区在10万亩以上、县级自然保护区在3万亩以上。
自然保护小区:是指对有典型性的森林ECO、自然生态环境、珍稀动物繁殖栖息地、珍稀植物生长繁衍地规划面积在2000公顷以内,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森林防火五条标准:一是各级组织机构落实,特别是市、县、乡三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机构健全稳定,人员高效精干。二是责任到人,各级地方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长是本地区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都要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签订责任状,并经常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三是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发展总体设计。四是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算。五是若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领导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森林碳汇:森林碳汇(ForestCarbonSinks)是指森林植物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或土壤中,由此减少该气体在大气中的浓度。
林业碳汇:林业碳汇是指通过市场化手段参与林业资源交易,由此产生额外的经济价值,包括森林经营性碳汇和造林碳汇两个方面。

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是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公务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的内在要求,是拓宽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调动公务员积极性的必要举措,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决策部署。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加快建立专业方面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聘任人员管理制度”。这为公务员分类改革定下了基调、提出了原则、指明了方向。
目前,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已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2013年起,国家公务员局已着手制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和《专业方面技术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文件已经征求各方面意见并进入后期修改阶段。
2014年1月,中组部、人社部联合召开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中组部常务副部长陈希指出,当前要把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作为整个公务员制度建设的重点。国家公务员局局长尹蔚民亦强调,2014年要明确工作重点,深入推动公务员分类改革。
公务员分类在法律层面早已明确。2006年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称“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方面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但在实践层面,公务员分类长期处在试点探索阶段,专业方面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相关的配套制度也是空白。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既是对公务员法的贯彻落实,又是对其必要的补充。
宏观层次上,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当前“大一统”的公务员管理模式。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没有实现公务员的实质性分类,目前,公务员管理仍然采用“大一统”的管理模式,所有公务员采用同一套管理办法。
这种管理模式压缩了基层公务员的职业发展与待遇提升的空间,阻碍了公务员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据统计,当前我国县乡两级公务员占全国公务员的近60%。受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的限制,县乡两级绝大多数公务员退休之前都解决不了副主任科员的待遇。没有分类,就没有专业化的管理。没有专业化的管理,提高公务员专业化水平也只能是空谈。
微观层次上,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公务员的分类、职务、级别、工资福利保险、教育培训等具体的管理制度。科学的、民主的公务员管理必须建立在具体的制度之上,依靠制度规范公务员行为。公务员管理最微小的细节都应该在具体制度的相关规定中找到。公务员分类制度复杂细致而又整齐划一,核心包括界定、职务与级别、录用、工资福利保险、教育培训等。现行公务员法就是这些制度的框架性体现。
具体而言,界定类别划分标准、健全职务与职级序列、重塑待遇决定机制,是当前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的三大重点。
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首先必须清晰界定类别划分标准。科学分类是科学管理的基础,科学界定类别划分标准是科学分类的前提。一旦类别划分标准界定清楚,公务员就可以有效的进行实质性分类。
类别划分标准一般来说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职位类别的本质特征;二是职位类别的排他性特点;三是是否利于管理需要。我国2010年开始的公务员分类试点已经做过相关探索。
比如,根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工作性质与工作特点,把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界定为政府部门中直接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与综合管理类相比,它具有纯粹执行的特点;与专业方面技术类相比,它具有现场强制性的特点。
根据这一标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大多分布在在税务、工商、质检、海关、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政府机关,而且分布在这些机关的市、县两级处、科规格的部门中。
其中,全国税务系统近55万,占全部职位的近80%;工商系统近28万,占全部职位的近70%;质检系统近4万,占全部职位的近60%;海关近2万,占全部职位的近50%;环保近5万,占全部职位的近60%。
试点方案还把县级以下科级规格部门中除领导班子成员外的公务员一揽子划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基本依据就为了简化管理、方便管理。
科学界定类别划分标准是实现公务员分类管理重要的切入点。从国外经验来看,目前美国地方政府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标准一般来说包括,职位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以及管理需要。纽约州据此把全州公务员职位分为50个职系,1300个分类职位。
富有品位分类色彩的英国,1971年的文官制度改革文件根据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和管理需要,把公务员的职位划分为十大类:综合类、科学类、专业方面技术类、培训类、法律类、秘书类、社会保障类、警察类、资料处理类、调查研究类。此分类沿用至今。
健全职务与职级序列是实现公务员分类的关键。公务员分类之后,分类管理就要依据每个职位上人、事、责任的不同做出纵向划分,划分结果体现为职务或职级。职务划分的表现形式是职务序列,职级划分的表现形式是级别序列。职务序列与级别序列具有对应关系。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两大类。领导职务序列从国家级正职到乡科级副职共分10个职务层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序列从巡视员到办事员共分8个职务层级。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中进一步明确,公务员级别从高到低分为1至27级,领导职务以及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与级别具有明确的对应关系,比如,厅局级正职与巡视员对应13至8级,厅局级副职与副巡视员对应15至10级。
不过从整体上看,目前我国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序列设计还仅限于领导职务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方面技术类公务员的非领导职务与职级序列还是空白。
因此,深化分类管理至少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对职务与职级序列加以补充:一是设计行政执法类与专业方面技术类公务员的非领导职务序列;二是明确行政执法类与专业方面技术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三是设定行政执法类与专业方面技术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升降的系列条件。
2010年,作为全国公务员分类改革唯一试点,深圳市把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序列从高到低设计为一至七级“执法员”,专业方面技术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从高到低设计为主任、主管、助理等若干层次,初步建立了行政执法类、专业方面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管理制度,为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重塑待遇决定机制是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的重要着力点。公务员法规定,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与其他待遇的依据。从公务员法的立法精神来看,此规定的本意应是,职务与级别是公务员两条不同的职业发展台阶,职务晋升侧重“给官”,级别晋升侧重“给财”。
但在现行的公务员工资与待遇决定机制中,职务、级别的这种功能差异并未反映出来。相反,级别和待遇皆由职务决定,这给公务员管理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因此,合理区分职务与级别的功能,重新赋予级别对于待遇的决定性作用,使级别成为公务员的另一个专业发展台阶,就成为重塑公务员待遇决定机制的基本考虑。那些不能晋升职务的公务员,也能够最终靠晋升级别获得合理的待遇。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的制度”,其意图即在于此。
从技术层面来讲,当前重塑待遇决定机制可以做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考虑建立类别工资制,不同类别公务员适用不同的工资体系。比如,美国联邦政府共有30个薪酬系统,其中3个主要的薪酬系统适用于近90%的雇员。
二是进一步拉大级别工资之间以及档次工资之间的差距,使级别对工资待遇的决定性作用凸显出来。比如,新加坡同一职系公务员最高职级与最低职级工资差异可高达70倍。再如,英国低级公务员的周薪分为24个等级,除技术工人外,非技术工人的工资标准从0级至22级,最低与最高之比为1:17。
香港公务员行政主任职系共6个职级,最低一级为二级行政主任。2013年其最低一档月薪金为23530港元,最高一级为高级首席行政主任,其最高一档月薪金为145650港元,后者是前者的6.2倍。
从改革的进程来看,建立分类别的管理制度、完善配套管理制度,是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的两个近期能轻松实现的步骤。
其中,将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方面技术类公务员分开,为两类公务员分别建立各自的管理制度,将是落实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内容的第一步。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我国没有公务员职位分类专门管理办法,建立分类别的公务员管理制度非常必要,它将涵盖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的各项主要内容,将包括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方面技术类公务员的界定、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与升降、工资福利保险、教育培训等各项具体的管理制度,是实现公务员分类的具体形式。
目前,国家公务员局已经起草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和《专业方面技术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将成为中国公务员分类改革的重要指导文件。
此外,完善各类别公务员配套管理制度是对分类别管理制度的必要补充。公务员分类管理必须依靠一整套制度体系,这些制度有的可以为公务员提供更好的教育条件,有的能形成有效监督与约束,有的能够给大家提供有力的激励与保障。
比如,当前可以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类与专业方面技术类公务员聘任制管理办法。聘任制能够激活公务员的进入与退出机制,克服现行公务员管理制度难以对慵懒、不胜任公务员形成有效制约的弊端。
公务员分类改革没有完成时。美国公务员分类管理如果从1923年《美国文官法》颁布实施开始算起的线多年后的今天仍在不断调整优化中。英国公务员分类管理如果从1805年财政部设立第一个常务次官开始算起的话,两百多年来一直在不断地改革完善。与此相对照,我国的公务员分类改革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