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政治活动之一。立法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不仅仅设计制度,创制法律规则,在现代社会,立法也是其他权力的源泉。在一个民主制度中,立法权的合法性在于,它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民意机关所行使的权力,是人民主权的表现形式。因此,立法和立法权是宪法和宪法性法律规范的对象。
对于立法和立法权的重要意义,我国古籍早有记载。“立法”两个字连用,表达制定规矩的意思,最早见于战国时期的《商君书》:“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说的是一个社会的秩序是靠法律形成的。西汉司马迁所撰《史记 律书》:“主者制事立法”,说的是立法是社会中主事的人的责任。
第一, 法具有制度设计功能。大到国家根本制度,小到具体社会关系的调整,都是法律规范的对象。例如,制宪权就是设计这一个国家的基本制度的权力。“要立国,先立宪”是一条普遍规则。我国在建国前通过被称为“临时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关的分工和组织形式、工作原则等,为新中国国家机构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根据新的历史情况,以根本法的形式明确了国家的国体、政体、任务、目标、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等,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法律保障。
第二, 法分配社会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权利义务关系。在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社会成员之间分配权利和义务是法的一项重要任务。马克思在批评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的时候曾经指出,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实质是把权利赋予资本家阶级,而把义务强加于无产阶级。我们是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一个分配要强调权力和责任的平衡,权力和权利的平衡。第二个分配要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通过合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创造和谐的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 法调整人的社会行为。一个社会存在很多行为规范,如宗教规范、伦理规范、道德规范等。和其他规范相比,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是特定的,即调整人的社会行为。人注定要在社会中生活,和其他人发生关系并可能会产生矛盾和冲突。权威与服从、群体和个体,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社会秩序与个人行为等矛盾在社会中都会存在,有效调控社会矛盾是法律的重要职能。
第四, 法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确认和维护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既包括自然资源的管理,物质财富的生产,也包括经济制度。任何社会的立法者都把维护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作为重要任务。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主要有三种:一是保障作用。通过设定权利和责任,鼓励、支持符合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惩治违反和破坏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二是规范作用。通过法律制度规范经济活动,将其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三是指导作用。通过立法调整与经济制度相关的社会关系,改变旧的制度,引导建立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的经济制度。
第五,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也是社会行为规范,它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维持,法律则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法律实施有三种基本形态:一是法的执行,即国家机关执行和适用法律;二是法的遵守,要求国家机构、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作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三是法的适用,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对立法者来说,搞清楚哪些事情属于法律调整范畴,哪些事情属于其他社会规范调整范畴,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很重要。有时候社会反映强烈,呼吁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事情恰恰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法律对于一个社会如此重要,怎么样才可以有好的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人类不断探索的主题。这样的一个问题经历了客观主义、主观主义和主客观相结合主义的几个大的发展阶段。
资产阶级革命以前,主流立法理论认为法律是神的意志,人类没能力给自己制定规则。贬损世俗社会,崇尚天国是当时对法的认识论特征。主观主义的立法理论强调法的意志性。它是和自然科学的发展以及由其带来的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经过启蒙运动和文艺复兴,代表新兴资产阶级意志的思想家们提出了法律是人类理性的观念,认为人民可以选出自己的代表制定理性的法律来管理社会。马克思主义的产生带来了对法律本质认识的飞跃。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立法是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一定目标的有意识的活动,如何对复杂的利益关系做调整,取决于立法者的意愿。但是意愿不是随心所欲,是要受到诸多条件制约的。立法者不仅要表达自己的意志,也要兼顾其他利益集团的意志。公共领域的立法要特别考虑社会公共意志。马克思曾经指出,立法者“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自身的意志,同时使其不受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所左右”。立法还一定要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违背客观规律的立法必然会受到规律的惩罚。
在我国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具备极其重大意义。我国的法律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法律是一个社会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我国立法的宗旨。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律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法律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条件所限定的范畴和结构。
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这部法律是我国立法制度发展的里程碑。制定立法法的目的是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确定不同法律等级的调整范围,严格立法程序,保障公民权利,维护法制统一。
我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和该法律的根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
在这个基本框架之下,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对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等问题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立法法针对当时立法工作中存在的法规、规章超越权限、下位法和上位法相抵触、法律之间、法规之间、规章之间互相矛盾、冲突或者不衔接、法律制定过程中不同部门通过立法争夺部门利益等问题,对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权限划分、制定程序和适用规则等作了规定,目的是提高立法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各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又很不平衡。与这一国情相适应,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集中行使立法权的前提下,为了使我们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国,又能适应各地方千差万别的不一样的情况的需要,在实践中能行得通,立法法根据宪法确定的“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的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确立了我国的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此外,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能够准确的通过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能够准确的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详细情况和实际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详细情况和实际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还可以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4.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还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的规定,在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框架内行使立法权。
在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中保证法制统一,主要靠两个制度:一是明确不一样的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上的约束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不得同法律相抵触。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不得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二是实行立法监督制度。行政法规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规章要向国务院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章。
立法程序是指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法定步骤和方式。它是保证立法质量的重要方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四个环节。
1. 提出法律案。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法律案与机关提出的法律案在处理程序上不一样。机关提出的法律案,直接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大会主席团提出的法律案直接交大会审议。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法律案有三种解决方法:一是由大会主席团决定直接列入会议议程,二是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三是对是否列入本次大会议程不作决定,主席团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不是列入会议议程。
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有: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十人以上联名。委员长会议之外的提案主体提出的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审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日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委会提出。
2. 审议法律案。审议法律案是立法的中心环节。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先在全员会议上听取对议案的说明,然后分组进行审议,必要时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分组审议能够使所有的常委委员都有机会充分发表意见。提案单位在审议过程中应该派人参加会议,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问题。议案表决前如果提案人要求撤回议案,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所谓一般,是因为有特殊情况,可不受三次审议的约束。一种情况是立法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律案经三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暂不付表决,继续审议。如物权法就审议了7次。另一种情况是立法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律案经审议之后,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比较大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审议议程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列入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可以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法律案的审议实行分别审议和统一审议相结合的制度。分别审议是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所作的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统一审议是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这个制度既有利于对法律案所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更有助于统一立法技术规范,统一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法制的统一。
3. 表决法律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由常委会表决的议案,经常委会审议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做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通过法律的方式,各国规定不同,有举手表决、起立表决、鼓掌表决等等。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方式有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从实践看,1986年3月以前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后来采取电子表决器方式。电子表决器不记名,常委会组成人能赞成、反对、弃权。
表决通过需要一定的法定票数。计算票数的基准各国规定不一样。一般有三种算法:一是出席表决比例制。即以出席并且参加表决的人数为计算基准。二是出席会议比例制。即以全体出席人数为计算比例的基准。三是全体成员比例制。即以全体人员的人数为计算比例的标准。我国采取的是第三种方法,是绝对多数原则,大会以全体代表总数的过半数通过,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从我国的立法实践看,绝大多数法律都是高票通过的,有的法律全票通过。也有交付表决后未获通过的例子。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国务院提交的公路法修正案,由于赞成票等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而未超过半数未获通过。
对于未获通过的法律案怎么样处理,各国规定也不相同。有的国家规定,政府提出的法案,未获通过后随着政府的卸任而失效。有的国家规定,表决中未获通过的法案,不得在同一届议会中再次提出。我国的制度是,未获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要,可根据规定的程序再次提出,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不是列入会议议程。
4. 公布法律案。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它看似简单,实际上很重要。法律是社会行为规范,只有向社会公布才能被了解和遵守。有的国家明确规定法律未经公布不得作为执法的根据。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由国家元首公布。但是制度设计不一样。一种情况是国家元首公布法律仅有程序意义。国家元首必须公布议会通过的法律。还有一种情况,即国家元首公布法律是一项权力。国家元首能够应用这项权力,对立法权进行制约。元首不公布法律,要求议会再审议,议会不能拒绝审议。如果元首对公布法律采取不作为的方法,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了自然生效制或者议长公布制。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主席是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家主席公布法律,是依据宪法履行职权。法律公布后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1.法律保留制度。法律保留的含义是法律明确哪些事项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在实行分层立法体制的前提下,为维护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统一,维护国内市场的统一,保护公民权利,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下列事项享有专属立法权。它包括:(1)国家主权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和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另外的事项。法律保留制度符合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符合我国单一制国家的组织形式。
2.立法论证和听证制度。立法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能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前两种形式使用的比较普遍,可以按法律草案所涉及的事项分别邀请不同的主体发表看法,也可以专门就某一问题邀请专家学者发表看法。听证会的形式用的比较少。一般说来,听证会只聚焦法律草案的某一个问题。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中个税起征点问题举行听证会。从近5000名报名者中选出了20名代表对个税起征点发表看法。立法机关可以从代表的意见中了解不同社会群体的不同利益诉求,使法律制度更准确地反映人民的要求。
3.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公开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优点首先是使那些在正常立法程序中没机会发出声音或者表达自己要求的群体发表自己的看法。立法过程是利益各方的博弈过程,由于对社会资源的占有和机会不同,有些群体的声音可能会比其他人更大,更有机会影响立法。而普通公民参与和影响立法的渠道和机会相对不足。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有13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其中劳动合同法草案在征求意见的一个月时间里共收到意见191849件,有65%左右的意见来自劳动者。这些来自基层的意见可能没有系统的权利主张,讲不出什么理论,但是有切身感受,能表达对制度的需求和渴望。了解这一些状况对于立法很重要。
4.备案审查制度。为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上级政府规章效力高于下级政府规章。政府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如果规章之间发生冲突,按照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国务院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书面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核检查、提出意见。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书面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核检查、提出意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在任期内“以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的工作思路。过去五年共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法律草案、法律解释草案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106件,通过了其中的100件。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29件,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每个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下面粗略地介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7个法律部门。
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统帅地位,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大多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限,最重要的包含四个方面:一是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二是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三是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四是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
民法与商法是关于平等主体关系间以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为主要调整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而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可以称为横向关系。关于民法和商法是分立还是合一,各国做法不完全一样,有的民商合一,有的民商分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门类,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根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最重要的包含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可以称为纵向关系。在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纵向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行为不需要双方平等协商。因此,为了正确地处理二者关系,保持行政权力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平衡,行政法的根本原则是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有效监督。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是在国家干预市场活动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一方面与行政法的联系很密切,另一方面又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很密切,往往在同一个经济法中包括两种不同性质法律规范,既有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又有调整横向法律关系的,因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有的国家把经济法作为行政法的一部分,称为“经济行政法”,有的国家则把经济法归入民法商法范围。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既有纵向的、又有横向的,纵横交错,既不同于民商法只调整横向的法律关系,又不同于行政法只调整纵向的法律关系。
社会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关系的总和,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实现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在社会法形成之前,法律按照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强调权力和权利平衡,权力和责任的平衡,私法强调意思自治和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社会法以国家理念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社会法对于保护劳动者和特殊的合法权益,解决市场经济自身没有办法解决的问题,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发挥着重要作用。
刑法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门类,与其他法律门类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其他法律部门一般只调整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刑法则调整每个方面的社会关系,不论哪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只要发生了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受刑法调整。二是强制性最严厉。所有法律都有强制性,但都没有刑法严厉。刑法是保证其他法律有效实施的后盾,是国家和社会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斗争最重要也是最后的手段,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全、稳定和发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等每个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解决纠纷通常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诉讼,通常叫“打官司”,由司法机关对纠纷进行审理作出判决;一种是通过仲裁,由非司法机关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作出裁决。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刑事诉讼,是关于确认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定罪量刑的活动。民事诉讼,是关于确认民事纠纷谁是谁非还有是不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活动。行政诉讼,是关于确认行政机关是不是真的存在侵犯权利的行为还有是不是应当追究行政机关责任的活动。目前,我国已经相应制定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部法律,分别对这3种诉讼活动进行规范。此外,针对海事诉讼的特殊性,制定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作为民事诉讼法的补充。为了处理国与国之间的犯罪引渡问题,制定了引渡法,作为对刑事诉讼法的补充。制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便捷的程序。解决经济纠纷,除通过民事诉讼制度“打官司”外,还能够最终靠仲裁这种非诉讼途径。仲裁法就是调整在仲裁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仲裁机构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今年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开局之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慢慢的开始依法履行职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是经济社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文化生活的丰富,和谐社会的建设,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都对立法提出新课题、新要求。为了确认和保证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逐渐完备这个体系,我们的任务紧迫而繁重。为了做好新形势下的立法工作,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国情和法律体系的关系,用一个形象化的比喻,是土壤和植物的关系,或者母亲和孩子的关系。我们要建设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建设和完善这个体系过程中,要参考和借鉴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是不能照抄照搬。衡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标准不是抽象的指标,而是要看这个体系是不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并在此基础上,统筹兼顾,从确定立法项目开始,就要把精力集中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迫切地需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立法条件很成熟的法律项目上,及时修改那些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规定,督促有关方面尽快制定和完善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条件下,立法工作的重点要从制定法律转到依照国家改革开放的需要修改完善现行法律上来。现在各部门要求立法的积极性都比较高,有的部门想搞自己的小体系,这是社会重视法治的表现,但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能在国家法律体系下再搞自己部门小而全的“法律体系”。
立一个法,基础在于了解真实的情况,总结实践经验,确定要解决的主体问题是什么,这样一些问题是否必须通过立法来解决。这就是先确定法意。一个立法项目经过充分论证确定之后,法意清楚了,再计法条,通过严格的立法技术来保证法意的实现。法律是一门科学,立法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一般说来,一个法律文本的结构会包括几个部分,总则部分、实体规范部分和法律责任部分。即总则部分阐述立法宗旨的目的根本原则,同一类法律,虽然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但是有些原则是共同的,这就要关注此法和彼法对同一原则表述的一致性。实体规范部分要明确有关规定法律主体的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表述必须清楚明确。从立法技术上讲,一个严密的法律规范要包括四个要素,一是规则适用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则适用主体分为个人和组织两大类。二是适用条件,即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适用。三是行为。指主体在什么样的条件下能从事什么行为,禁止从事什么行为,必须从事什么行为等。四是行为后果。一部法律是否有可操作性,重点是法律规范设计是否严密。一部法律有几十条甚至上百条条文,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那么几个,往往是这几个问题决定着这部法律的现实有效性。
要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有少数的法律。依照我们的研究,现在我们的法律数量和法制完备的国家相比已经不算少了。在这个前提下,提高立法质量应该成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关注。衡量立法质量有很多指标,最重要的一项指标就是看这部法律是不是科学有效地调整了相应的社会关系,是不是“有用”。这些年来我国立法成就巨大,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也有一些法律社会效果并不明显。我们花费了大量的立法资源,制定了社会需求并不迫切的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有多种,除法律规范外,还有伦理道德、习惯规则、行业自律等,法律只是其中一种。要通过法律调整的只是社会生活中带普遍性的、稳定的、成熟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予以实现的那些关系。现在一旦哪个领域问题比较多,就有人呼吁在这些领域立法。我们应该认识到,任何法律制度的设立和运行都是有成本的,在不该由法律调整的问题上立法,不仅浪费立法资源,还可能束缚生产力的发展。
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发展非常迅速,法律往往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要提高立法质量,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法律,要解决的问题和现在不同,先法和后法有几率存在表述不一致的情况,一定要通过清理来实现法律的一致和统一。成熟和比较完善的法律领域可以法典化,法典化程度是一个社会法律制度成熟的标志。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任务仍然十分繁重。我们要加倍努力工作,通过立法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立法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政治活动之一。立法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不仅仅设计制度,创制法律规则,在现代社会,立法也是其他权力的源泉。在一个民主制度中,立法权的合法性在于,它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民意机关所行使的权力,是人民主权的表现形式。因此,立法和立法权是宪法和宪法性法律规范的对象。
对于立法和立法权的重要意义,我国古籍早有记载。“立法”两个字连用,表达制定规矩的意思,最早见于战国时期的《商君书》:“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说的是一个社会的秩序是靠法律形成的。西汉司马迁所撰《史记 律书》:“主者制事立法”,说的是立法是社会中主事的人的责任。
第一, 法具有制度设计功能。大到国家根本制度,小到具体社会关系的调整,都是法律规范的对象。例如,制宪权就是设计这一个国家的基本制度的权力。“要立国,先立宪”是一条普遍规则。我国在建国前通过被称为“临时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关的分工和组织形式、工作原则等,为新中国国家机构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根据新的历史情况,以根本法的形式明确了国家的国体、政体、任务、目标、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等,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法律保障。
第二, 法分配社会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权利义务关系。在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社会成员之间分配权利和义务是法的一项重要任务。马克思在批评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的时候曾经指出,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实质是把权利赋予资本家阶级,而把义务强加于无产阶级。我们是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一个分配要强调权力和责任的平衡,权力和权利的平衡。第二个分配要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通过合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创造和谐的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 法调整人的社会行为。一个社会存在很多行为规范,如宗教规范、伦理规范、道德规范等。和其他规范相比,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是特定的,即调整人的社会行为。人注定要在社会中生活,和其他人发生关系并可能会产生矛盾和冲突。权威与服从、群体和个体,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社会秩序与个人行为等矛盾在社会中都会存在,有效调控社会矛盾是法律的重要职能。
第四, 法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确认和维护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既包括自然资源的管理,物质财富的生产,也包括经济制度。任何社会的立法者都把维护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作为重要任务。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主要有三种:一是保障作用。通过设定权利和责任,鼓励、支持符合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惩治违反和破坏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二是规范作用。通过法律制度规范经济活动,将其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三是指导作用。通过立法调整与经济制度相关的社会关系,改变旧的制度,引导建立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的经济制度。
第五,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也是社会行为规范,它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维持,法律则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法律实施有三种基本形态:一是法的执行,即国家机关执行和适用法律;二是法的遵守,要求国家机构、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作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三是法的适用,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对立法者来说,搞清楚哪些事情属于法律调整范畴,哪些事情属于其他社会规范调整范畴,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很重要。有时候社会反映强烈,呼吁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事情恰恰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法律对于一个社会如此重要,怎么样才可以有好的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人类不断探索的主题。这样的一个问题经历了客观主义、主观主义和主客观相结合主义的几个大的发展阶段。
资产阶级革命以前,主流立法理论认为法律是神的意志,人类没能力给自己制定规则。贬损世俗社会,崇尚天国是当时对法的认识论特征。主观主义的立法理论强调法的意志性。它是和自然科学的发展以及由其带来的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经过启蒙运动和文艺复兴,代表新兴资产阶级意志的思想家们提出了法律是人类理性的观念,认为人民可以选出自己的代表制定理性的法律来管理社会。马克思主义的产生带来了对法律本质认识的飞跃。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立法是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一定目标的有意识的活动,如何对复杂的利益关系做调整,取决于立法者的意愿。但是意愿不是随心所欲,是要受到诸多条件制约的。立法者不仅要表达自己的意志,也要兼顾其他利益集团的意志。公共领域的立法要特别考虑社会公共意志。马克思曾经指出,立法者“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自身的意志,同时使其不受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所左右”。立法还一定要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违背客观规律的立法必然会受到规律的惩罚。
在我国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具备极其重大意义。我国的法律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法律是一个社会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我国立法的宗旨。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律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法律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条件所限定的范畴和结构。
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这部法律是我国立法制度发展的里程碑。制定立法法的目的是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确定不同法律等级的调整范围,严格立法程序,保障公民权利,维护法制统一。
我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和该法律的根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
在这个基本框架之下,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对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等问题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立法法针对当时立法工作中存在的法规、规章超越权限、下位法和上位法相抵触、法律之间、法规之间、规章之间互相矛盾、冲突或者不衔接、法律制定过程中不同部门通过立法争夺部门利益等问题,对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权限划分、制定程序和适用规则等作了规定,目的是提高立法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各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又很不平衡。与这一国情相适应,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集中行使立法权的前提下,为了使我们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国,又能适应各地方千差万别的不一样的情况的需要,在实践中能行得通,立法法根据宪法确定的“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的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确立了我国的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此外,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能够准确的通过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能够准确的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详细情况和实际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详细情况和实际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还可以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4.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还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的规定,在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框架内行使立法权。
在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中保证法制统一,主要靠两个制度:一是明确不一样的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上的约束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不得同法律相抵触。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不得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二是实行立法监督制度。行政法规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规章要向国务院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章。
立法程序是指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法定步骤和方式。它是保证立法质量的重要方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四个环节。
1. 提出法律案。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法律案与机关提出的法律案在处理程序上不一样。机关提出的法律案,直接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大会主席团提出的法律案直接交大会审议。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法律案有三种解决方法:一是由大会主席团决定直接列入会议议程,二是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三是对是否列入本次大会议程不作决定,主席团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不是列入会议议程。
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有: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十人以上联名。委员长会议之外的提案主体提出的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审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日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委会提出。
2. 审议法律案。审议法律案是立法的中心环节。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先在全员会议上听取对议案的说明,然后分组进行审议,必要时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分组审议能够使所有的常委委员都有机会充分发表意见。提案单位在审议过程中应该派人参加会议,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问题。议案表决前如果提案人要求撤回议案,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所谓一般,是因为有特殊情况,可不受三次审议的约束。一种情况是立法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律案经三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暂不付表决,继续审议。如物权法就审议了7次。另一种情况是立法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律案经审议之后,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比较大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审议议程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列入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可以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法律案的审议实行分别审议和统一审议相结合的制度。分别审议是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所作的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统一审议是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这个制度既有利于对法律案所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更有助于统一立法技术规范,统一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法制的统一。
3. 表决法律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由常委会表决的议案,经常委会审议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做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通过法律的方式,各国规定不同,有举手表决、起立表决、鼓掌表决等等。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方式有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从实践看,1986年3月以前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后来采取电子表决器方式。电子表决器不记名,常委会组成人能赞成、反对、弃权。
表决通过需要一定的法定票数。计算票数的基准各国规定不一样。一般有三种算法:一是出席表决比例制。即以出席并且参加表决的人数为计算基准。二是出席会议比例制。即以全体出席人数为计算比例的基准。三是全体成员比例制。即以全体人员的人数为计算比例的标准。我国采取的是第三种方法,是绝对多数原则,大会以全体代表总数的过半数通过,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从我国的立法实践看,绝大多数法律都是高票通过的,有的法律全票通过。也有交付表决后未获通过的例子。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国务院提交的公路法修正案,由于赞成票等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而未超过半数未获通过。
对于未获通过的法律案怎么样处理,各国规定也不相同。有的国家规定,政府提出的法案,未获通过后随着政府的卸任而失效。有的国家规定,表决中未获通过的法案,不得在同一届议会中再次提出。我国的制度是,未获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要,可根据规定的程序再次提出,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不是列入会议议程。
4. 公布法律案。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它看似简单,实际上很重要。法律是社会行为规范,只有向社会公布才能被了解和遵守。有的国家明确规定法律未经公布不得作为执法的根据。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由国家元首公布。但是制度设计不一样。一种情况是国家元首公布法律仅有程序意义。国家元首必须公布议会通过的法律。还有一种情况,即国家元首公布法律是一项权力。国家元首能够应用这项权力,对立法权进行制约。元首不公布法律,要求议会再审议,议会不能拒绝审议。如果元首对公布法律采取不作为的方法,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了自然生效制或者议长公布制。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主席是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家主席公布法律,是依据宪法履行职权。法律公布后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1.法律保留制度。法律保留的含义是法律明确哪些事项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在实行分层立法体制的前提下,为维护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统一,维护国内市场的统一,保护公民权利,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下列事项享有专属立法权。它包括:(1)国家主权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和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另外的事项。法律保留制度符合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符合我国单一制国家的组织形式。
2.立法论证和听证制度。立法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能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前两种形式使用的比较普遍,可以按法律草案所涉及的事项分别邀请不同的主体发表看法,也可以专门就某一问题邀请专家学者发表看法。听证会的形式用的比较少。一般说来,听证会只聚焦法律草案的某一个问题。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中个税起征点问题举行听证会。从近5000名报名者中选出了20名代表对个税起征点发表看法。立法机关可以从代表的意见中了解不同社会群体的不同利益诉求,使法律制度更准确地反映人民的要求。
3.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公开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优点首先是使那些在正常立法程序中没机会发出声音或者表达自己要求的群体发表自己的看法。立法过程是利益各方的博弈过程,由于对社会资源的占有和机会不同,有些群体的声音可能会比其他人更大,更有机会影响立法。而普通公民参与和影响立法的渠道和机会相对不足。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有13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其中劳动合同法草案在征求意见的一个月时间里共收到意见191849件,有65%左右的意见来自劳动者。这些来自基层的意见可能没有系统的权利主张,讲不出什么理论,但是有切身感受,能表达对制度的需求和渴望。了解这一些状况对于立法很重要。
4.备案审查制度。为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上级政府规章效力高于下级政府规章。政府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如果规章之间发生冲突,按照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国务院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书面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核检查、提出意见。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书面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核检查、提出意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在任期内“以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的工作思路。过去五年共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法律草案、法律解释草案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106件,通过了其中的100件。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29件,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每个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下面粗略地介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7个法律部门。
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统帅地位,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大多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限,最重要的包含四个方面:一是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二是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三是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四是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
民法与商法是关于平等主体关系间以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为主要调整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而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可以称为横向关系。关于民法和商法是分立还是合一,各国做法不完全一样,有的民商合一,有的民商分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门类,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根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最重要的包含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可以称为纵向关系。在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纵向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行为不需要双方平等协商。因此,为了正确地处理二者关系,保持行政权力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平衡,行政法的根本原则是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有效监督。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是在国家干预市场活动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一方面与行政法的联系很密切,另一方面又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很密切,往往在同一个经济法中包括两种不同性质法律规范,既有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又有调整横向法律关系的,因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有的国家把经济法作为行政法的一部分,称为“经济行政法”,有的国家则把经济法归入民法商法范围。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既有纵向的、又有横向的,纵横交错,既不同于民商法只调整横向的法律关系,又不同于行政法只调整纵向的法律关系。
社会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关系的总和,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实现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在社会法形成之前,法律按照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强调权力和权利平衡,权力和责任的平衡,私法强调意思自治和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社会法以国家理念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社会法对于保护劳动者和特殊的合法权益,解决市场经济自身没有办法解决的问题,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发挥着重要作用。
刑法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门类,与其他法律门类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其他法律部门一般只调整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刑法则调整每个方面的社会关系,不论哪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只要发生了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受刑法调整。二是强制性最严厉。所有法律都有强制性,但都没有刑法严厉。刑法是保证其他法律有效实施的后盾,是国家和社会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斗争最重要也是最后的手段,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全、稳定和发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等每个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解决纠纷通常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诉讼,通常叫“打官司”,由司法机关对纠纷进行审理作出判决;一种是通过仲裁,由非司法机关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作出裁决。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刑事诉讼,是关于确认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定罪量刑的活动。民事诉讼,是关于确认民事纠纷谁是谁非还有是不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活动。行政诉讼,是关于确认行政机关是不是真的存在侵犯权利的行为还有是不是应当追究行政机关责任的活动。目前,我国已经相应制定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部法律,分别对这3种诉讼活动进行规范。此外,针对海事诉讼的特殊性,制定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作为民事诉讼法的补充。为了处理国与国之间的犯罪引渡问题,制定了引渡法,作为对刑事诉讼法的补充。制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便捷的程序。解决经济纠纷,除通过民事诉讼制度“打官司”外,还能够最终靠仲裁这种非诉讼途径。仲裁法就是调整在仲裁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仲裁机构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今年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开局之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慢慢的开始依法履行职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是经济社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文化生活的丰富,和谐社会的建设,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都对立法提出新课题、新要求。为了确认和保证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逐渐完备这个体系,我们的任务紧迫而繁重。为了做好新形势下的立法工作,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国情和法律体系的关系,用一个形象化的比喻,是土壤和植物的关系,或者母亲和孩子的关系。我们要建设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建设和完善这个体系过程中,要参考和借鉴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是不能照抄照搬。衡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标准不是抽象的指标,而是要看这个体系是不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并在此基础上,统筹兼顾,从确定立法项目开始,就要把精力集中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迫切地需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立法条件很成熟的法律项目上,及时修改那些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规定,督促有关方面尽快制定和完善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条件下,立法工作的重点要从制定法律转到依照国家改革开放的需要修改完善现行法律上来。现在各部门要求立法的积极性都比较高,有的部门想搞自己的小体系,这是社会重视法治的表现,但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能在国家法律体系下再搞自己部门小而全的“法律体系”。
立一个法,基础在于了解真实的情况,总结实践经验,确定要解决的主体问题是什么,这样一些问题是否必须通过立法来解决。这就是先确定法意。一个立法项目经过充分论证确定之后,法意清楚了,再计法条,通过严格的立法技术来保证法意的实现。法律是一门科学,立法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一般说来,一个法律文本的结构会包括几个部分,总则部分、实体规范部分和法律责任部分。即总则部分阐述立法宗旨的目的根本原则,同一类法律,虽然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但是有些原则是共同的,这就要关注此法和彼法对同一原则表述的一致性。实体规范部分要明确有关规定法律主体的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表述必须清楚明确。从立法技术上讲,一个严密的法律规范要包括四个要素,一是规则适用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则适用主体分为个人和组织两大类。二是适用条件,即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适用。三是行为。指主体在什么样的条件下能从事什么行为,禁止从事什么行为,必须从事什么行为等。四是行为后果。一部法律是否有可操作性,重点是法律规范设计是否严密。一部法律有几十条甚至上百条条文,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那么几个,往往是这几个问题决定着这部法律的现实有效性。
要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有少数的法律。依照我们的研究,现在我们的法律数量和法制完备的国家相比已经不算少了。在这个前提下,提高立法质量应该成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关注。衡量立法质量有很多指标,最重要的一项指标就是看这部法律是不是科学有效地调整了相应的社会关系,是不是“有用”。这些年来我国立法成就巨大,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也有一些法律社会效果并不明显。我们花费了大量的立法资源,制定了社会需求并不迫切的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有多种,除法律规范外,还有伦理道德、习惯规则、行业自律等,法律只是其中一种。要通过法律调整的只是社会生活中带普遍性的、稳定的、成熟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予以实现的那些关系。现在一旦哪个领域问题比较多,就有人呼吁在这些领域立法。我们应该认识到,任何法律制度的设立和运行都是有成本的,在不该由法律调整的问题上立法,不仅浪费立法资源,还可能束缚生产力的发展。
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发展非常迅速,法律往往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要提高立法质量,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法律,要解决的问题和现在不同,先法和后法有几率存在表述不一致的情况,一定要通过清理来实现法律的一致和统一。成熟和比较完善的法律领域可以法典化,法典化程度是一个社会法律制度成熟的标志。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任务仍然十分繁重。我们要加倍努力工作,通过立法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经查,陈玉祥损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任务,执纪违纪,法律犯法,罔顾中心八项规则精力,热衷于吃喝吃苦,长时间频频承受请客,违规承受旅行、健身等活动安排;无视安排原则,在干部选拔委任中为他人获取利益并收受资产;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背作业要求,干涉和干预司法及执纪法律活动;甘于被“围猎”,把安排赋予的权利当作获取私利的东西,大搞权钱交易,使用职务便当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运营等方面投机,并不合法收受巨额资产。
陈玉祥严峻违背党的安排纪律、廉洁纪律、作业纪律和日子纪律,构成严峻职务违法并涉嫌纳贿违法,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峻,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根据《我国纪律处置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督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心纪委常委会会议研讨并报中心同意,决议给予陈玉祥开除党籍处置;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置;收缴其违纪违法来得到的;将其涉嫌违法问题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审阅查看申述,所涉资产一起移交。
[环球时报归纳报导]“一段时间以来,比亚迪、吉祥等我国自主品牌的兴起给不少外国轿车品牌带来压力。”美国CNBC网站18日报导称,美银证券轿车产业分析师约翰·墨菲当天在美国轿车媒体协会有关活动中表明,美国底特律三巨子(即通用轿车、福特轿车和斯特兰蒂斯)应“赶快”退出我国市场。他一起正告说,美国三大车企需求采纳更严峻的办法减少开支,尤其是在内燃机事务方面,由于这是现在赢利的大多数来自。
针对上面讲述的情况,通用汽车高管表示,企业对扭转中国市场的销售局面仍有信心,他们盼望旗下新能源车型能在中国市场继续发力。据彭博社报道,通用汽车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玛丽·博拉此前表示,“当你观察中国市场时,会发现它与5年前有很大不同。我们大家都希望能够以正确的方式参与到这一个市场中。”尽管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占比不大,但斯特兰蒂斯也看好中国市场,并“入股”中国车企。去年10月,斯特兰蒂斯宣布与中国零跑汽车成为全世界战略伙伴,并向后者投资15亿欧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钟自然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来得到的;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核检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中国驻英国使馆发言人13日表明,英方有关制裁是没有国际法根据的单边主义行径,中方坚决对立,已向英方提出严肃交涉。英国政府罔顾国内国际民意,不断火上浇油,滋长战事延绵不停、水深火热,致使平和愈加遥遥无期。
钟天然出生于1962年8月,安徽桐城人,曾在原地质矿产部和原国土资源部作业多年,2014年任原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中国地质查询局局长、党组书记。
农业乡村部派出3个由司局级干部带队的作业组和7个科技小分队,赴河北、山西、江苏、安徽、山东、河南、陕西7省,辅导各地做好抗旱预备和应对作业,保质保量完结夏收夏播。
2024年3月3日13点55分一手消息:郑州市区决定继续暂缓实施尾号限行管理措施,郑州目前不限号,有限号消息会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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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区自2021年12月1日起试行最新版的市区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措施,其中规定了货车限行时间、路段、及车型等最新消息:
2025年2月4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等八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设置绿色物流区的通告》(下称《通告》)公布,全市8个区域设置为绿色物流区,从2月15日起,禁止燃油(燃气)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及国五及以下排
“中国自行车运动骑游大会(山系列)暨问鼎中原登封站2025第六届环嵩山自行车骑游大会”活动将于2025年9月14日在我市举行,为保障比赛的顺利进行,确保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
根据《国铁集团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郑州南站及相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从2025年9月10日起,对新建郑州南站及相关工程三全路下穿京广线部分道路进行封闭施工。
8月7日上午11:30许,郑州市下起了暴雨,郑州交警迅速启动恶劣天气应急预案,交警全员上路,加强指挥疏导,临时封闭部分路口路段桥梁隧道,加强远近距离分流,及时发布积水点路况信息,为群众提供出行帮助,
为进一步提升禹锡南一路片区防洪排涝能力,按照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规划,依据施工安排,需对工业南路(原G310国道和工业南路交叉路口南25米)进行限行封闭施工,施工工期(2025年8月6日——2025年10月1
6月23日起,小浪底、西霞院水库联合调度,历时17天左右。黄河河道水域情况复杂,为保证防洪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6月23日起至7月9日(具体以本次大流量过程结束时间为准)巩义市黄河滩区靠河区域实
2024年3月3日13点55分一手消息:决定继续暂缓实施尾号限行管理措施。如果有最新变动,我们会更新在这里的。
郑州市政府2025年城建工作安排,从2025年4月16日起,金水东路(中兴路一东三环)进行雨水提升项目道路阶段性封闭施工,该工程计划工期 90天,郑州交警提醒过往车辆绕行。
从2025年4月5日至2027年2月28日,由郑州市城乡建设局承建的郑州市农业路快速化工程建设项目开始施工,为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确保沿途车辆与行人通行安全,施工期间将采取交通管制,看看咋绕行。
2024年3月3日13点55分一手消息:决定继续暂缓实施尾号限行管理措施,郑州目前不限号,有限号消息会及时更新。
2025年河南限行时间和范围,2024年3月3日13点55分一手消息:郑州决定继续暂缓实施尾号限行管理措施,郑州目前不限号,有限号消息会及时更新。
【导语】:2024年3月3日13点55分一手消息:郑州市区决定继续暂缓实施尾号限行管理措施,郑州目前不限号,有限号消息会及时更新。
2024年3月3日13点55分一手消息:决定继续暂缓实施尾号限行管理措施。郑州目前不限号。
一份住院费用清单上,检查费和耗材费占了大部分,而医院的账本上却写着亏损。
“做个CT几百块,放个心脏支架上万块,看病这么贵,医院怎么还会倒闭?”这可能是很多人的疑惑。然而,现实情况却是,2025年全国已有超过800家医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与此同时,医生降薪的消息也不绝于耳。有医生坦白说:“以前一个月绩效1万多,现在降到7000多,还得延迟发放。”一位放射科医生甚至表示,高年资主治月收入仅9000元,年轻医生只有6000元。
细看手术中的花费,耗材费往往占了大头。一位心内科医生透露:“过去进口心脏支架一支卖到1-2万元,现在通过集采,国产支架降到700元左右。”这背后的差价,大部分流入了国外厂商的口袋。
这种情况在高价值医疗设施上更明显。一台进口的CT机或核磁共振设备动辄数千万元,后续维护费用更是惊人——进口CT机每年维护费就达几十万元,更换零件不仅昂贵,还要等国外发货。
医疗器械行业分析报告说明,国内医用材料国产化率不足40%。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我们每支付10元医疗设施相关联的费用,就有至少6元流向国外厂商。
医院经营成本不断攀升。新建住院楼、改造手术室动辄投入几千万元,日常的水电、消毒、后勤保障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加上系统升级、员工素质培训等管理费用,医院账户上的钱如流水般花出去。
更为关键的是,医保支付方式的改革给医院带来了巨大压力。2025年一季度多个方面数据显示,公立医院亏损面超过60%。
DRG/DIP 2.0版改革倒逼医院“挤水分”,告别过去靠扩张挣钱的老路子。在这种支付方式下,医院提供的治疗如果超出标准费用,超出的部分可能就得自己承担。
此外,医保回款周期长也困扰着医院。医院需要先垫付费用,再等待医保局审核拨款,这样的一个过程可能长达数月,对医院的现金流构成压力。
绩效工资在医生收入中占了相当大比重,而绩效又与医院的营收直接挂钩。当医院利润变薄,医生的绩效自然会下降。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医生都面临收入下降。那些掌握新技术的医生反而更吃香,医疗行业正在重新定义医生的价值,不再只看接诊量,而更看重诊疗质量和患者口碑。
与此同时,四类医务人员正面临被加速淘汰的风险:低收益科室的医务人员、技术滞后的“老工匠”、不懂管理的“手术狂人”以及拿命换钱的“过劳战士”。
特别是儿科、产科等低收益科室的医护人员,正面临“干得越多,亏得越狠”的困局。多个方面数据显示,某三甲医院产科病房空置率超过70%,科室濒临裁撤。
我国的医保体系已覆盖超过13亿人,作为全球最大的医疗保障网,其运营难度可想而知。医保基金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然而,医保基金的地域分布非常不均衡。人口流入较多的东部六省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占了全国的56.6%,而有些省份的医保基金可支付月数仅为3.5个月。
老龄化社会也给医保基金带来了长期压力。多个方面数据显示,2021年退休人员医疗费用达7461.37亿元,占医疗机构发生费用的57.6%,而退休人员数量仅占参保人数的26.3%。
近年来,国家通过“揭榜挂帅”机制加速医用材料技术攻坚,第二批创新任务聚焦35类生物医用材料,共有86家单位成功入围。
国产化带来的价格下降是显而易见的。以前文提到的心脏支架为例,从万元降至七百元,直接减轻了患者负担。
在医疗设备领域,国产超声设备、监护仪已走进许多基层医院,性能不输进口产品,价格却低30%-50%。
更令人欣喜的是,高端影像设备领域也出现了国产身影,国产MRI设备已能满足临床需求,维护成本还不到进口设备的一半。
国产替代的步伐正在加快。预计到2028年,中国医用材料市场规模将突破400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15%。
图表5:2023-2028年中国低值医用耗材行业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预测(单位:亿元)
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与科技公司合作,部署了12个AI辅助诊断模块,覆盖宫颈TCT、胃肠消化道等高频场景。落地6个月后,病理科阅片效率大幅度的提高,胃镜病理报告能做到当日检测、次日发放。
该院的智慧病房也引人注目,AI能自动判断输液是否结束并提醒护士,还有智能床垫、无感巡视等设备。这种模式已吸引21个省市的六十多家医院前来参观学习。
政策层面也在推动医疗资源下沉。2025年8月,国家发改委启动医疗卫生强基工程,统筹88亿元中央资金支持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建设。
同时,医学影像、心电诊断等5大共享中心也在升级,让老百姓在基层医院就能享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医疗资源的优化调整正在各地悄然进行。河南安阳通过DRG改革,在五年后实现了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超5亿元,2024年医疗费用甚至实现了负增长。
改革的重点是既做“减法”又做“加法”——砍掉无效检查、遏制过度诊疗,同时实行“结余共享、超支分担”,让医院合理收入有保障。
医疗行业的核心是服务质量,不是医院数量,当下的调整正是为了让服务更精准高效。当医疗体系真正的完成提质增效,老百姓看病贵、医院运营难、医生收入低的困局,或许就能找到破解之道。
2023年6月16日,武汉公积金官网公布了《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对于公积金提取有了部分内容修改。详见正文。
2023年6月16日,武汉公积金官网公布了《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对于公积金提取有了部分内容修改。
武公中规〔2023〕2号《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为加强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互助共济、租购并举、公平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重点支持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有条件地支持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房(以下简称第二套自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房。
首套自住房,是指职工及配偶既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无住房消费类提取 (含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和加装电梯提取) 的,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
第二套自住房,是指职工及配偶只有一套自住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住房消费类提取 (含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和加装电梯提取) 的,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
第四条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负责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心武汉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分中心)负责所辖归集业务受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 网点业务管理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
(一) 购买 (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住房、集资住房、存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第六条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以下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 支付购房款。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凭《不动产权证书》提取的,每 36 个月能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 12个月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购房合同提取一次。
(二) 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正常还款 6 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12 个月能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使用住房组合贷款的,在正常还款 6 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36个月能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三)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四) 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在正常还款 6 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12 个月能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第七条职工及配偶购买第二套自住房的,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以下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自动终止首套自住房提取:
(一) 支付购房款。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住房购房总价。
(二)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在正常还款 6 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12 个月能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第八条购买存量住房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满 6 个月后,方可办理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异地转入本地的需正常逐月缴存满 6个月后,方可办理提取。
第十条职工及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首套自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外,不能办理其他提取。
第十一条同一套住房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除偿还首套自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外,不能就该套住房再办理提取;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同时自动终止首套自住房提取
第十二条职工及配偶婚前已购买自住房的,婚后可以就婚前房产各自办理提取,也可以选定其中一套房产共同办理提取;职工以配偶名下房产 (含共有)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结婚登记满6个月后,方可办理提取。
第十三条职工及配偶就一方婚前房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双方本人签订确认 (承诺) 书后办理,如婚姻关系发生明显的变化,根据提取记录认定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职工及配偶无自有住房或者具备公租房配租资格每年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上一年度房租,不限提取次数,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租房提取限额。租房提取限额根据本市租金水平和租房面积等因素确定高层次和高技能领军人才,其提取限额提高到当年租房提取限额的2倍。
第十五条本市既有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加装电梯的,可以在费用支出后 36 个月内提取一次,提取限额不超过该户电梯建设费用中(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 个人实际出资金额。
第十六条职工及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的,职工及配偶本市自住房遭受火灾、地震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 本市户籍,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 24 个月的;
(五)非本市户籍,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 6个月的。
第十八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能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九条武汉公积金中心应当强化对受托银行的监督管理,将防控违规提取纳入其业务考核,并对违纪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对伪造、变造证明材料或者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武汉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取消其五年内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资格,并可以处所提资金 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武汉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 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武汉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狗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 年7月 12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 年。《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武公中规 (2021) 2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 武汉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中心)负责所辖归集业务受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网点管理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受托银行根据授权范围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三条受托银行或者分中心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应当按照各类业务规范要求办理,柜员在审核提取材料原件时,应当审核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1.身份及婚姻关系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及配偶的身份证,离异职工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 (调解书),销户提取的除外;
(一)受托人是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提供职工本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结婚证等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非借款人本人办理的,应当提供专用委托公证书;
(二)受托人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提供职工本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以及委托公证书 (需明确记载委托事项及范围)。
第五条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以下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频次及额度: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凭《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 提取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每 36 个月能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 12个月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提取一次。
专项材料: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全额购房发票;购买存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完税契税发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 12 个月内提取的,提供住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政策要点:1.职工及配偶以外联名购房,不能凭购房合同提取,可以凭《不动产权证书》提取,有明确份额占比的,按所占份额计算提取额度,未明确份额占比的,按人数平均份额计算提取额度;
2.凭备案购房合同仅能提取一次,满 36 个月之后再凭《不动产权证书》提取。
频次及额度: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正常还款 6 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12 个月能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使用住房组合贷款的,正常还款 6 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36 个月能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专项材料:借款抵押合同 、购房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查证明:偿还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的,无需提供专项材料。
政策要点: 1.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须到柜面签定《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非借款人本人办理的,应当提供专用委托公证书;借款抵押人含职工及配偶以外的,不能办理此项业务。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频次及额度: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正常还款 6 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12 个月能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专项材料:借款抵押合同、《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或贷款情况证明。
政策要点:无《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的,能够给大家提供加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章且要素完整的贷款情况证明 (写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时间、贷款地公积金中心联络人等基本信息)
第六条职工及配偶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房 (以下简称第二套自住房)的,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以下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自动终止首套自住房提取:
(一)支付购房款频次及额度: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自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后,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住房购房总价。
专项材料: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全额购房发票;购买存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完税契税发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政策要点:职工及配偶以外联名购房,如未明确份额占比则按人数平均份额计算提取额度,有明确份额占比,则按所占份额计算提取额度。
(二)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频次及额度: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在正常还款 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12 个月能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专项材料:借款抵押合同、《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或贷款情况证明。
政策要点:无《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的,能够给大家提供加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章且要素完整的贷款情况证明 (写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时间、贷款地公积金中心联络人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职工及配偶无自有住房或者具备公租房配租资格的,每年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上一年度房租:
频次及额度:不限提取次数,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租房提取限额。单身职工每年能提取 18000 元,已婚职工及配偶每年能提取 36000 元;高层次和高技能领军人才,单身职工每年能提取 36000元已婚职工及配偶每年能提取 72000 元。
专项材料:除高层次和高技能领军人才需提供人才认证材料外,其他职工不需提供。
政策要点:职工和 (或) 配偶本年度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第五、第六条提取情形的,不能办理租赁住房类提取:同样本年度有过租赁住房类提取的,不能办理上述提取。通过本市住房租赁平台租赁自住房的,可以每年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按月提取。
第八条本市既有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加装电梯的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频次及额度:可以在费用支出 36 个月内提取一次,提取限额不超过该户电梯建设费用中 (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 个人实际出资金额。
专项材料:1.由建筑设计企业提供项目备案材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单元业主签字意见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方案联合审查批准意见书》、增设电梯住宅所有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2.由缴存职工提供提取材料: 增设电梯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实际支付费用的发票或者收据
2.提取额度以户为单位,一户有多人提取时,总提取额不允许超出该户实际出资额,实际出资额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中电梯建设费用每户分摊数为准,项目完成结算后不支持“多退少补”(婚姻关系发生明显的变化,也遵循此原则);
第九条职工及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以下简称重症),职工及配偶本市自住房遭受火灾、地震的 (以下简称重灾) 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以下简称低保),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频次及额度:缴存职工及配偶、子女患重症的,可以凭 12个月内的住院专用凭证或者费用支付凭证,按年度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重症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心脏搭桥(支架)。专项材料:重症患者身份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医保部门的重症病历、医院住院专用收据或者发票;尿毒症门诊透析的,提供尿毒症透析门诊发票;靶向药物医治的,提供靶向药物门诊发票或者药房发票。
频次及额度:职工及配偶本市自住房在遭遇火灾、地震之日起,可以在 6 个月内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允许超出家庭实际损失总额。
专项材料:事故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政策要点: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现场核实。
频次及额度:职工及配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每12 个月能提取一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能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销户条件:职工已满法定退休年龄 (男职工 60 周岁、女职55 周岁) 或者已享受社会养老待遇的。
销户条件:本市户籍,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 24个月的;非本市户籍,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 6个月的。
政策要点:本市户籍,账户封存停缴不满 24 个月重新就业的,应当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非本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6个月的,应当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两年内不得就该情形再次办理提取。
第十一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能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专项材料: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提取,监护人应当提供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继承权裁定判决书》
政策要点:1.若已故职工有实名认证的 I类银行借记卡,其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提取的,签订承诺书后,可以将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本息通过转账方式存入已故职工 I 类银行借记卡;
2.若已故职工没有实名认证的 I类银行借记卡,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本金在 50000 元 (含) 以下,其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提取的,签订承诺书后,可以将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本息通过转账方式存入经相关利害人协商确定的提取人 I类银行借记卡;除此之外,均需要公证后办理。
第十二条职工及配偶办理异地购房(除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外)、重症、重灾及死亡提取等特殊情形,需由分中心审核办理。
第十三条职工及配偶应当同意查询与提取业务相关的个人隐私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户籍、房产、婚姻、社保、医保、公租房配租资格、低保、征信和贷款等信息)。
第十四条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个第十四条工作日内,根据不一样的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申请材料完整,信息联网核查通过的,即时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
(二)申请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或者信息联网核查未通过的,或者异地房查未取得结果而提取人未提供真实有效查询渠道的,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三)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补正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四) 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认为申请事项情况复杂,需进一步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信息的,审核时间能延长至15 个工作日,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23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5年。《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武公中规 (2021) 3号)同时废止。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武汉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积金提取】可获武汉公积金提取指南超全汇总(购房类/租房类/异地/销户等)、网上办理入口/网点预约入口及地址电话、最新政策规定。
注意啦,武汉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比例已经出炉,需要买房贷款的朋友务必提取了解,具体武汉公积金贷款额度和贷款比例请看正文。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这些情况可以提取公积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住房消费;退休的;出境定居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本市户籍,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定向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时的贷款。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详见正文。
在武汉公积⾦中心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6个⽉及以上且住房公积⾦缴存账⼾状态正常的职⼯可以申请新建房或存量房贷款。
武汉多子女家庭在武汉购买首套房或第二套房时,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即最高可贷144万元。
武汉市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100万元提高至120万元,与武汉市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保持一致。
武汉灵活就业公积金缴费标准在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范围内,按比例缴存。武汉灵活就业公积金具体缴费上下限及缴存比例详见正文。
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2024年武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缴存基数下限按省政府公布执行的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详见正文。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当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调整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此外,武汉公积金规定了缴存基数上下限。详见正文。
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照2023年武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缴存基数上限为33555.25元,缴存基数下限为2210元。
住房公积金是按月缴存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组成。缴存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上年收入总额÷12)。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限标准,也不得低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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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6日,武汉公积金官网公布了《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对于公积金提取有了部分内容修改。详见正文。
2023年6月16日,武汉公积金官网公布了《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对于公积金提取有了部分内容修改。src=
为加强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坚持互助共济、租购并举、公平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重点支持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有条件地支持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房(以下简称第二套自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房。
自住房套数按武汉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认定首套自住房,是指职工及配偶既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无住房消费类提取 (含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和加装电梯提取) 的,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
第二套自住房,是指职工及配偶只有一套自住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住房消费类提取 (含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和加装电梯提取) 的,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负责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心武汉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分中心)负责所辖归集业务受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 网点业务管理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
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一) 购买 (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住房、集资住房、存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可以选择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 支付购房款。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凭《不动产权证书》提取的,每 36 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 12个月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购房合同提取一次。(二) 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正常还款 6 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12 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使用住房组合贷款的,在正常还款 6 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三)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四) 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在正常还款 6 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12 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职工及配偶购买第二套自住房的,可以选择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自动终止首套自住房提取:
(一) 支付购房款。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住房购房总价。
(二)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三)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在正常还款 6 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12 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购买存量住房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满 6 个月后,方可办理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异地转入本地的需正常逐月缴存满 6个月后,方可办理提取。
职工及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首套自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外,不能办理其他提取。
同一套住房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除偿还首套自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外,不能就该套住房再办理提取;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同时自动终止首套自住房提取
第十二条职工及配偶婚前已购买自住房的,婚后可以就婚前房产各自办理提取,也可以选定其中一套房产共同办理提取;职工以配偶名下房产 (含共有)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结婚登记满6个月后,方可办理提取。
第十三条职工及配偶就一方婚前房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双方本人签订确认 (承诺) 书后办理,如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根据提取记录认定使用情况。
职工及配偶无自有住房或者具备公租房配租资格每年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上一年度房租,不限提取次数,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租房提取限额。租房提取限额根据本市租金水平和租房面积等因素确定高层次和高技能领军人才,其提取限额提高到当年租房提取限额的2倍。
本市既有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加装电梯的,可以在费用支出后 36 个月内提取一次,提取限额不超过该户电梯建设费用中(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 个人实际出资金额。
职工及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的,职工及配偶本市自住房遭受火灾、地震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一)退休的:
(四) 本市户籍,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 24 个月的;
(五)非本市户籍,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 6个月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武汉公积金中心应当强化对受托银行的监督管理,将防控违规提取纳入其业务考核,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对伪造、变造证明材料或者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武汉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取消其五年内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资格,并可以处所提资金 10%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武汉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武汉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狗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 年7月 12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 年。《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武公中规 (2021) 2号)同时废止。
为加强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 武汉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中心)负责所辖归集业务受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网点管理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受托银行根据授权范围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受托银行或者分中心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应当按照各类业务规范要求办理,柜员在审核提取材料原件时,应当审核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证明材料分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两类:
(一) 基本材料。办理所有提取业务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1.身份及婚姻关系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及配偶的身份证,离异职工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 (调解书),销户提取的除外;
(一)受托人是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提供职工本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结婚证等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非借款人本人办理的,应当提供专用委托公证书;
(二)受托人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提供职工本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以及委托公证书 (需明确记载委托事项及范围)。
条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可以选择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支付购房款频次及额度: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凭《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 提取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每 36 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 12个月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提取一次。
专项材料: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全额购房发票;购买存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完税契税发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 12 个月内提取的,提供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政策要点:1.职工及配偶以外联名购房,不能凭购房合同提取,可以凭《不动产权证书》提取,有明确份额占比的,按所占份额计算提取额度,未明确份额占比的,按人数平均份额计算提取额度;
2.凭备案购房合同仅可以提取一次,满 36 个月之后再凭《不动产权证书》提取。
频次及额度: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正常还款 6 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12 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使用住房组合贷款的,正常还款 6 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36 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专项材料:借款抵押合同 、购房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查证明:偿还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的,无需提供专项材料。
政策要点: 1.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须到柜面签定《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非借款人本人办理的,应当提供专用委托公证书;借款抵押人含职工及配偶以外的,不能办理此项业务。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频次及额度: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正常还款 6 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12 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专项材料:借款抵押合同、《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或贷款情况证明。
政策要点:无《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的,可以提供加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章且要素完整的贷款情况证明 (写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时间、贷款地公积金中心联络人等基本信息)
职工及配偶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房 (以下简称第二套自住房)的,可以选择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自动终止首套自住房提取:
(一)支付购房款频次及额度: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自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住房购房总价。
专项材料: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全额购房发票;购买存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完税契税发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政策要点:职工及配偶以外联名购房,如未明确份额占比则按人数平均份额计算提取额度,有明确份额占比,则按所占份额计算提取额度。
(二)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频次及额度: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在正常还款 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12 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专项材料:借款抵押合同、《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或贷款情况证明。
政策要点:无《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的,可以提供加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章且要素完整的贷款情况证明 (写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时间、贷款地公积金中心联络人等基本信息)
职工及配偶无自有住房或者具备公租房配租资格的,每年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上一年度房租:
频次及额度:不限提取次数,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租房提取限额。单身职工每年可以提取 18000 元,已婚职工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 36000 元;高层次和高技能领军人才,单身职工每年可以提取 36000元已婚职工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 72000 元。
专项材料:除高层次和高技能领军人才需提供人才认证材料外,其他职工不需提供。政策要点:职工和 (或) 配偶本年度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第五、第六条提取情形的,不能办理租赁住房类提取:同样本年度有过租赁住房类提取的,不能办理上述提取。通过本市住房租赁平台租赁自住房的,可以每年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按月提取。
本市既有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加装电梯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频次及额度:可以在费用支出 36 个月内提取一次,提取限额不超过该户电梯建设费用中 (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 个人实际出资金额。
专项材料:1.由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备案材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单元业主签字意见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方案联合审查批准意见书》、增设电梯住宅所有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2.由缴存职工提供提取材料: 增设电梯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实际支付费用的发票或者收据
2.提取额度以户为单位,一户有多人提取时,总提取额不得超过该户实际出资额,实际出资额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中电梯建设费用每户分摊数为准,项目完成结算后不支持“多退少补”(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也遵循此原则);
职工及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以下简称重症),职工及配偶本市自住房遭受火灾、地震的 (以下简称重灾) 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以下简称低保),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一) 重症提取
频次及额度:缴存职工及配偶、子女患重症的,可以凭 12个月内的住院专用凭证或者费用支付凭证,按年度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重症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心脏搭桥(支架)。专项材料:重症患者身份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医保部门的重症病历、医院住院专用收据或者发票;尿毒症门诊透析的,提供尿毒症透析门诊发票;靶向药物治疗的,提供靶向药物门诊发票或者药房发票。政策要点:重症患者为职工子女的,需提供关系佐证。
频次及额度:职工及配偶本市自住房在遭遇火灾、地震之日起,可以在 6 个月内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家庭实际损失总额。
专项材料:事故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政策要点: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现场核实。
频次及额度:职工及配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每12 个月可以提取一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销户条件:职工已满法定退休年龄 (男职工 60 周岁、女职55 周岁) 或者已享受社会养老待遇的。专项材料:无。
销户条件:本市户籍,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 24个月的;非本市户籍,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 6个月的。
政策要点:本市户籍,账户封存停缴不满 24 个月重新就业的,应当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非本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6个月的,应当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两年内不得就该情形再次办理提取。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专项材料: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提取,监护人应当提供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继承权裁定判决书》政策要点:1.若已故职工有实名认证的 I类银行借记卡,其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提取的,签订承诺书后,可以将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本息通过转账方式存入已故职工 I 类银行借记卡;
2.若已故职工没有实名认证的 I类银行借记卡,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本金在 50000 元 (含) 以下,其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提取的,签订承诺书后,可以将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本息通过转账方式存入经相关利害人协商确定的提取人 I类银行借记卡;除此之外,均需要公证后办理。
职工及配偶办理异地购房(除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外)、重症、重灾及死亡提取等特殊情形,需由分中心审核办理。
职工及配偶应当同意查询与提取业务相关的个人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户籍、房产、婚姻、社保、医保、公租房配租资格、低保、征信和贷款等信息)。
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个第十四条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一)申请事项符合规定的条件,申请材料完整,信息联网核查通过的,即时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
(二)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信息联网核查未通过的,或者异地房查未取得结果而提取人未提供真实有效查询渠道的,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三)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补正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四) 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认为申请事项情况复杂,需进一步向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信息的,审核时间能延续至15 个工作日,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本细则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23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5年。《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武公中规 (2021) 3号)同时废止。政策来源:武汉公积金官网()
2025年10月,诺和诺德忽然扔出个大新闻,花52亿美元买下了Akero公司,就为了人家手里一款叫Efruxifermin的药。
这药不是治其他,是针对脂肪肝里最费事的MASH,并且现已到了临床III期。
我刚看到这音讯的时分还以为是孤例,翻了翻材料才发现,半年里这现已是第三笔环绕FGF21靶点的大买卖了。
之前GSK花20亿、罗氏花35亿,都抢着买同类财物,这阵仗,上回见仍是GLP-1爆火的时分。
FGF21这东西,全名叫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21,听着绕口,实际上的意思便是肝脏排泄的一种激素,专门管代谢的。
原本这靶点挺冷门的,卡在试验室里出不来,问题出在哪儿?天然的FGF21在体内活不了多久,也就1-2小时,还简单被分化。
要是当药给人用,一天得扎好几针,谁能扛得住?后来技能突破了,状况才变了样。
有的药企给它做了PEG化润饰,比方罗氏卖的那款,半衰期一会儿延长到好几天,一周打一次就行。
Akero的这款更凶猛,改了氨基酸序列,不但稳了,还保留了本来的调理才能。
这一改,FGF21才算从试验室里走出来,更要害的是,它能处理现在治MASH的痛点。
现在常用的GLP-1类药,比方司美格鲁肽,对晚期肝纤维化没辙,另一类THRβ激动剂,连肝硬化患者都掩盖不到。
但FGF21不一样,就说Efruxifermin,临床数据里,中晚期患者肝纤维化改进的人快一半了,连肝硬化患者都有近三成能好转。
稀有听说2030年全球得这病的人能到4.9亿,对应的药市规划能有322亿美元,这规划跟GLP-1爆火前的预期差不多。
之前Madrigal的Rezdiffra上市后卖得超预期,现已把商场空间打开了,谁都想分一杯羹。
并且每家的算盘都打得不一样,诺和诺德虽然在GLP-1上是老迈,但最近成绩有点压力,买Akero既能补MASH的短板,还能跟自己的药联用,找新的增长点。
罗氏更显着,前两年刚买了GLP-1双靶点药、减重疗法,这次加个FGF21,直接把代谢范畴的管线补全了。
GSK之前在GLP-1上慢了一步,这次买的FGF21药能做到一个月打一次,比他人的周给药更便利,显着是想靠差异化竞赛。
FGF21的后期财物原本就少,收买老练的项目能省好几年时刻,还能少担风险。
这种“花钱买时刻”的操作,在医药行业里其实很常见,但会集在一个靶点上这么密布,仍是挺罕见的。
比方东阳光药的HEC88473,是GLP-1和FGF21双靶点,还拿了9.38亿美元的海外授权,华东医药的DR10624更狠,是三靶点的,临床里肝脏脂肪少了快多半。
FGF21这波热度必定还会继续,现在临床后期的财物少,接下来那些过了前期临床、数据不错的项目,必定会成本钱抢的焦点。
并且它还有跟GLP-1联用的或许,要是成了,说不定能复刻GLP-1的传奇。
我觉得最有意思的是中国药企的打法,之前在许多靶点上我们都是跟跑,但这次在FGF21的多靶点方向上,我们走在了前面。
要是后续临床能稳住,说不定真能在代谢药这个大范畴里,从“跟跑”变成“领跑”。
这波百亿并购狂潮,不但是GLP-1传奇的连续,说不定还能让中国药企在全球舞台上,多挣点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