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8月,王某至某电器公司作业,两边于当年9月签定劳作合同,约好合同期限自2012年8月起至2013年8月止,薪酬待遇为每月2000元左右,某电器公司也为王某交纳了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的社保费用。2013年5月初,王某与别人发生口角抵触并将对方打伤,后王某未至某电器公司处上班,某电器公司于2013年6月为王某处理退工手续。2013年5月中旬,王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因犯成心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4年8月,王某出狱后前往某电器公司处理离任手续,领取了2013年4月至5月初的薪酬2000多元,并承认两边免除劳作联系。然而在本年5月,王某却以某电器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作人事争议裁决委员会提起劳作裁决,但被驳回。因不服劳作裁决判决,王某又将某电器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系因付出薪酬及经济补偿金引发的劳作争议。劳作合同法规则,劳作者被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因而,某电器公司有权免除与王某的劳作合同。尽管王某建议劳作合同没有免除,但法院以为,王某服刑结束后即与被告进行结算,且关于某电器公司出具的离任结算阐明并无贰言。别的,王某还于2014年8月向某电器公司出具承认书,承认收到某电器公司付出的金钱2000多元及两边之间的劳作联系已免除,两边之间关于劳作保证、薪酬付出等一切权利义务完结,再无任何争议。王某以书面形式对两边劳作联系已免除的现实予以承认,可见王某对两边于2013年5月免除劳作合同的现实并无贰言。因而,王某建议自己与被告未免除劳作合同,缺少现实根据,法院不予采信。故法院裁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作者:郑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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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于1994年至1997年4月间,使用担任中保产业保险有限公司宁明县支公司出纳员的职务便当,选用盗用本公司管帐印鉴,填写现金支票,以付出保险费为由,先后从中国农业银行宁明县支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宁明县支行冒领本公司存款259768.5元;选用制作假银行交款单和假银行对帐单入账或毁掉入账凭据的手法,并吞本公司各种保险费收入1086300.38元;选用制作假银行对帐单核销,并吞本公司存款53086.43元。此外,被告人李平还使用职务便当,于1996年4月从其保管的客户未领的出险案补偿款中移用427171.36元;于1997年4月从宁明县财政局偿还保险公司告贷中移用2万元。综上,被告人李平贪婪,本单位公款3199155.31元,移用公款447171.36元,均用于赌博。案发后追回赃物1569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分院指控被告人李平犯贪婪罪、移用公款罪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品南宁区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品南宁区域中级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李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并吞本公司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婪罪。其移用公款的行为,亦构成移用公款罪。被告人李平贪婪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很严重,移用公款数额巨大不交还,依法应予严惩。确定被告人李平犯贪婪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产业人民币一千元,;犯移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议履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产业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李平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保产业保险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平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8日驳回上诉,保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李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并吞本公司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婪罪。其移用公款的行为,亦构成移用公款罪。被告人李平贪婪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很严重,移用公款数额巨大不交还,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李平主动投案后未照实交待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一审判定、二审裁决确定的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科罪精确。审判程序合法。但确定被告人李平构成自首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则,一审法院受理中保产业保险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附带民事诉讼于法无据,应予纠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千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判定如下:
一、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桂刑经复字第4号刑事裁决中保持一审以贪婪罪判处被告人李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产业人民币一千元;以移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议履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产业人民币一千元的部分;
二、吊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桂刑经,复字第4号刑事裁决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区域中级人民法院1998〉南地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定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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