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2025年5月7日音讯,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数据显现,佛吉亚(我国)出资有限公司获得一项名为“座椅衬垫、座椅以及车辆”的专利,授权公告号CN222819953U,请求日期为2024年8月。
专利摘要显现,本请求供给一种座椅衬垫、座椅以及车辆。其间,所述座椅衬垫包含空心体部,包含空心体以及榜首衔接部,所述空心体可以被填充流体而胀大;中心部,包含中心部主体以及第二衔接部,所述中心部主体为柔性部件、所述第二衔接部为刚性部件;以及支承面板,包含支承面板主体以及第三衔接部,所述支承面板主体为刚性部件;其间,所述榜首衔接部、第二衔接部、第三衔接部在堆叠方向的经过衔接件衔接,使得所述空心体部、中心部、支承面板在堆叠方向的顺次堆叠。
天眼查资料显现,佛吉亚(我国)出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坐落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商务服务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6375.6932万美元。经过天眼查大数据分析,佛吉亚(我国)出资有限公司共对外出资了58家企业,参加招投标项目10次,产业线条,此外企业还具有行政许可16个。
金融界2025年4月26日音讯,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数据显现,中煤远大淮北修建产业化有限公司获得一项名为“一种混凝土修建施工支撑设备”的专利,授权公告号CN 222782391 U,请求日期为2024年4月。
专利摘要显现,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混凝土修建施工支撑设备,归于修建施工设备技术领域,包含固定座和摇把,固定座的两边对称装置有两个榜首弹性杆,固定座的顶部和底部均衔接有第二弹性杆,榜首弹性杆和第二弹性杆的内部均装置有用于带动其弹性的直线驱动组织,榜首弹性杆和第二弹性杆的远离固定座的一端均装置有支撑板。本实用新型经过榜首弹性杆和第二弹性杆的设置,可以在运用时对榜首弹性杆和第二弹性杆的高度做调整然后可以合作支撑板对不同宽高的窗口进行支撑用起来愈加灵敏便利,并且直线驱动组织装置在榜首弹性杆和第二弹性杆的内部,可避开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有混凝土滴落到直线驱动组织上面,影响对榜首弹性杆和第二弹性杆的弹性调理。
天眼查资料显现,中煤远大淮北修建产业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坐落淮北市,是一家以从事其他制造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4166.67万人民币。经过天眼查大数据分析,中煤远大淮北修建产业化有限公司参加招投标项目1068次,专利信息48条,此外企业还具有行政许可17个。
赵璐律师,赵璐律师,本科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获法学、汉语言文学双学士学位;我国政法大学获得民商法专业硕士。现执业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具有13年的企业风控管理经历,和超7年的律师执业阅历,在民商法和知识产权商标法范畴深耕细作,积累了丰厚且厚实的实务经历。拿手处理知识产权商标行政及侵权胶葛、不正当竞争胶葛、各类杂乱的合同胶葛、债务胶葛、劳作争议胶葛、股权胶葛及企业合规服务。赵璐律师的服务目标包含行业协会、会议类企业、家居产品类企业、......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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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胶葛是指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个人之间或公民个人之间,发生在经济方面的权力与责任之争。申述状(诉状),俗称“状子”,诉状分为民事诉状和刑事诉状。经济诉讼申述状归于民事诉状。
经济胶葛申述状又称经济诉状,是经济胶葛案件的原告觉得本身的权益遭到侵略而向法院陈说胶葛现实、说明申述理由、提出诉讼请求的书状。
3. 责令被告补偿原告提申述讼而发生的全部丢失,包含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原告和被告2005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当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给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奉告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要1.2万余元,缺乏清偿货款。因为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屡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司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则,被告应当承当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补偿因为被告拖欠借款而给原告带来的全部经济丢失。
地铁通道化身健康日子攻略、废物桶变身“心境收回箱”……6月20日至7月20日,京港地铁14号线向阳公园站成为一座集常识性、趣味性、互动性于一身的健康主题车站。环绕健康饮食、科学运动、改进睡觉三大主题,车站空间被奇妙使用,设备、墙体、柱身纷繁化身健康常识的“宣传员”,让乘客在日常出行中就能轻松获取健康资讯,了解到有用的健康日子方法及健康体重办理小技巧。
走进车站,站厅通道墙上一句句盛行的“日子梗”让人哑然失笑,“做一个油盐不进,心境稳定的成年人”“回绝吃饼,控碳中”……这些看似幽默的案牍背面,蕴含着有用的日子技巧;“1公里步行,3公里骑行,5公里公共交通”绿色出行方法,引导我们同享绿色日子;主动售货机旁“打工人都懂的上火瞬间”配上男女不同规范的饮水提示,让科普信息瞬间有了画面感;此外,还能偶遇变身“心境收回箱”的废物桶,鼓舞乘客在丢掉废物的一同,也测验抛下烦恼,放松心境。乘客们纷繁点赞,这座主题车站里融入了许多健康日子理念,让出行变得既风趣又有利。
小伙伴们能够终究靠滚动“BMI指数大转盘”清楚自己的体重指数是否规范;还能够在“打工人躺赢局”取得科学提高睡觉质量的有用主张;在互动区解锁使用地铁出行碎片化时刻训练的好方法,一同在匆忙行程中动起来,使用点滴时刻成果更健康的自己吧~
除主题车站外,健康主题专列也正式露脸。走进京港地铁14号线的这列主题列车,“你是哪种地铁健康玩家”“职场人的颈椎救赎”等特征规划映入眼帘。本次主题列车共六节车厢,独出机杼地将提高睡觉质量、适度添加身体活动等健康理念融入地铁出行场景,呼吁乘客在搭车的碎片化时刻里重视日常行为习气,引发对健康日子方法的考虑与共识。
这个夏天,来京港地铁14号线向阳公园站,通勤路上趣享健康日子小技巧,养成健康日子小习气,一同为健康提“素”!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谭思静)6月20日,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京港地铁主办的“M地铁·健康主题活动——地铁健康提‘素’局”在京港地铁14号线向阳公园站真实开端发动。活动将健康科普与地铁场景深层次地交融,经过主题车站、健康专列及互动体会,打造沉溺式健康常识传达渠道,助力市民在通勤中养成绿色出行与健康日子方式,活动将继续至7月20日。
此次活动以向阳公园站为中心,将地铁通道、柱体、设备转化为健康常识载体。站内环绕健康饮食、科学运动、睡觉改进三大主题,设置兴趣标语、互动设备:垃圾桶化身“心情收回箱”,鼓舞乘客“丢掉烦恼”;主动售货机旁标示“打工人饮水攻略”,以日子化场景传递健康理念。乘客可参加“BMI指数大转盘”测体重,或在“打工人躺赢局”获取睡觉主张,完成“边出行边学习”。
同步上线的健康主题专列以六节车厢为载体,经过“职场人颈椎救赎”“地铁健康玩家”等主题规划,将碎片化时刻转化为健康科普关键。车厢内倡议“1公里步行、3公里骑行、5公里公交”的绿色出行理念,并展现每日健康饮食份额、科学运动技巧等内容,引发乘客对健康日子方式的共识。
活动期间,乘客可经过微博、微信参加健康常识问答,赢取纪念品。线下打卡区设置互动应战,如“碎片化时刻训练攻略”,鼓舞市民使用通勤空隙运动。北京市疾控中心健康教育所所长韩晔表明,活动紧扣全民健康素质宣扬月主题,以体重办理为切入点,推进合理膳食、心理健康等归纳素质提高。
北京市交通委宣扬处处长冯陶表明,活动将健康服务融入公共交通,优化出行体会;京港地铁总经理刘追明许诺,未来将继续发掘地铁空间潜力,打造健康日子连接点。国家健康科普专家牛国卫、窦攀等现场辅导,与市民互动科普。此次活动由北京市卫健委辅导,北京市疾控中心供给技术上的支撑,经过“出行+健康”场景立异,为城市公共空间赋能,推进健康理念深化市民日常日子。
2012年,乾亿装备公司向工商银行长兴岛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申请借款3.5亿元。为获取该笔借款,乾亿装备公司以自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同时,贾永德、乾亿重工公司等作为乾亿装备公司的股东,签署了《股东承诺书》,其中明确承诺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乾亿装备公司出现违约行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随后,工行将该不良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信达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乾亿装备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等费用,并要求贾永德、乾亿重工公司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股东承诺书》虽从形式上看似以乾亿装备公司名义出具,但其中第七条明确全体股东(包含乾亿重工公司)承诺对本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从性质上看,该承诺既不属于企业内部简单的决议事项,也并非债务人自身为自己债务提供保证的不合理情形,而是股东对外作出的担保承诺。乾亿重工公司作为乾亿装备公司的股东,在承诺书上盖章的行为,表明其具有对外做担保的意思表示。
乾亿重工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贾永德持股票比例高达70%,依据《大连乾亿重工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按出资比例依法享有分取红利和行使表决权的规定,贾永德在《股东承诺书》上的签字行为,可视为乾亿重工公司作出了有效的对外担保决议,该行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虽然《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为 “信用+抵押”,但这仅针对该借款合同本身,并不能排除其他主体,如债务人股东,自行单方作出的担保承诺。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即使不存在独立的保证合同,只要第三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且债权人接受并未提出异议,保证合同即可成立。
综合以上分析,乾亿重工公司需对乾亿装备公司的债务在抵押物清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贾永德分别以乾亿装备公司股东及自然人身份签署了《股东承诺书》、《担保证明》、《担保承诺》等担保文件,这些担保文件构成了有效的保证关系,并不受是否另行签订独立保证合同的影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股东承诺书》《担保证明》《担保承诺》中贾永德签名的真实性认定至关重要。贾永德在一审中对这些签名的真实性虽提出过异议,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支持,且其异议理由多集中在并非本人真实意愿、仅为担保意向并未最终履行等方面,本质上属于对证据合法性、关联性的抗辩,反而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构成了对本人签字真实性的自认。
二审阶段,贾永德试图推翻一审中的自认,对签名真实性予以否定,并申请对《担保承诺》进行笔迹鉴定。然而,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42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贾永德推翻一审自认的理由不成立,法院对其申请笔迹鉴定的请求,依据《民诉法解释》第121条规定予以驳回。
因此,贾永德应对乾亿装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案中,乾亿重工公司通过《股东承诺书》直接承诺对乾亿装备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担保方式突破了正常的情况下公司为他人担保需经过严格内部决议程序的限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结合了乾亿装备公司以及乾亿重工公司的股权结构(控制股权的人身份)与具体的交易背景,综合判断认定法人股东的担保意思成立,体现了在特定情形下对股东担保行为的特殊考量。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保证关系的成立并不一定需要单独签订保证合同。只要第三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担保承诺,且债权人接受该承诺并未提出异议,保证合同即可成立。这一规定在本案中得到了充足表现,降低了交易过程中的成本,同时也强调了债权人在接受担保承诺时的审慎义务。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一审中作出的自认行为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二审中若要对一审自认进行反悔,必须要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在本案中,贾永德未能提供新的有力证据来支持其推翻一审自认的主张,因此其相关主张被法院驳回,这也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自认规则的严格遵循。
对于企业股东或高管而言,在签署各类文件时一定要保持高度审慎的态度。因为单方作出的承诺可能会直接引发自身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涉及担保等重大事项时,更需谨慎权衡利弊,充分了解有关规定法律后果。
债权人在接受单方担保承诺时,应当明确担保主体的身份和责任范围,并妥善保存好相关的书面文件原件。这样在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中,能够有很大成效避免因证据不足或对担保主体的认定存在争议而带来的风险,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从本案的审理过程能够准确的看出,法院在处理这一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合理信赖利益。同时,对于债务人试图随意对担保承诺进行“反言”的行为,法院会严格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进行审核检查,严格限制债务人的此类行为,以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024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评选活动由《政法论坛》编辑部、《法律适用》编辑部、《中国应用法学》编辑部、《中国审判》杂志社、《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律评论》研究中心、北宝和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共同发起。
本次评选活动共收到来自全国范围内各申报主体独立或共同申报的161个案例。
参与2024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评选的评委共计56位。除联合主办单位代表外,均为全国范围内从事破产法研究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学者。入选案例由全部评委按照事先确定的评审规则,经过共计三轮投票选出。
根据事先设定的评审规则,当选2024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需获得半数以上评委支持;第一轮投票得票数在前20名但未当选的案例,获得提名奖。
在第一轮投票中,有3个案例获得半数以上评委支持,确定当选2024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第1-3名。
第一轮投票中,因第18名至第21名票数相同(均为8票),基于鼓励破产界同行用工匠精神做经典案例的评选初衷,第18名至第21名均列入提名奖。
另因秘书处工作失误,在申报结束后的归档环节,第68号申报案例文件夹中误放入其他案例材料,客观上导致该案例未能进入评审,秘书处对此深表歉意。基于评选公正考虑,秘书处在第二轮评审中修正该案例文件夹并提交所有评委,并参照第一轮评审结果临时设定如下规则:如果其得票低于7票,则自然淘汰;如果其高于8票,则依据其实际票数进入排序。在第二轮投票中,该案例获得13票,故列入提名奖。因此,2024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最终提名奖共有12个。
根据第二轮投票结果,有4个案例获得33票以上的支持,确定当选2024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第4-7名。
在第二轮投票中,有3个案例得票数靠前但均未过半,因此2024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第8-10名,通过第三轮评选确定。
在第三轮评选中,由评委直接确认是否同意第8-10名案例入选。秘书处设定规则是:任何案例如果票数过半数以上,将确定入选;如不足半数,则获得提名奖并排为提名奖第1名,正选案例相应空缺,其他提名奖依据第二轮得票数排名。
根据第二轮投票结果,上述3个案例均获得超过半数以上评委支持,确定当选2024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
简介: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或“公司”)是主营特种线缆业务和光伏业务的上市公司,受光伏扶贫项目垫资、行业周期下行及经营决策失误等内外因素影响,公司陷入债务危机与经营困境。
2023年1月8日,江苏欣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对中利集团进行预重整及重整申请,2月2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决定启动中利集团预重整程序,并指定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经管理人申请,2024年11月8日,苏州中院裁定受理中利集团破产重整,并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2024年12月11、12日,苏州中院裁定批准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本案的成功办理有效促进建立了区域上市公司重大金融风险化解的工作新格局,妥善保障各方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此外,本案坚持上市公司重整的产业导向以及始终贯彻“绿色破产”理念,运用“预重整+重整”双程序协调审理的工作思路,系统化解债务风险,整体保全经营价值。综上,本案对于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审理以及预重整程序的适用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简介:浙江增洲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洲重工”)为舟山知名老牌造船企业,因受造船业周期性低迷及疫情的影响,陷入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困境。增洲重工的其余6家关联公司因受企业互相担保的影响也处于濒临破产境地。俞增灿、顾婉珍两人所负债务均用于增洲系破产企业的生产经营。2022年9月16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定海法院”)裁定增洲重工进入预重整程序并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认为增洲系7家破产企业出现法人人格混同,申请企业实质合并重整,定海法院于2023年3月29日裁定增洲重工由预重整转为7家关联公司实质合并重整。2024年12月25日,定海法院分别裁定批准了增洲重工等7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俞增灿和顾婉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财产分配方案。
本案属“跨省实质合并重整”“企业家个人与企业协同破产”“夫妻债务双轨交叉式协同合并清理”的成功典型案例,借助“分别立案、协同审理、一并解决”的创新性高效审理模式,为后续推进企业与企业家“合并破产”的司法实践提供重要参照,有着非常明显的示范效应。
申报主体: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简介: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镁业”)、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海纳”)是盐湖股份为响应国家政策先后建设的相关项目。受核心技术攻关尚未突破、市场环境低迷、生产要素重大变化等多重坏因影响,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和债务危机。
2019年10月16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分别裁定受理盐湖镁业、盐湖海纳两公司司法重整案,并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西宁中院借助2024年4月份以来青海省与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五矿”)合作推进组建中国盐湖集团的契机,约定将两公司控制股权的人青海汇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重整后的两公司注入中国盐湖集团,得以形成两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24年11月11日,西宁中院裁定批准两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两公司重整程序;2024年12月13日,西宁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
经过重整,两公司清偿债务约497亿元,稳定近六千名职工就业,企业困境得以化解,重整后的两公司顺利注入由中国五矿控股、青海省参股的中国盐湖集团,市场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得以逐步提升,使债权人能够共享重整后企业未来的发展红利。
简介:上海丰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涛公司)为恒大集团下属房地产企业,开发位于上海淀山湖大道的“恒大御澜庭”小区一期、二期楼盘。因资金链断裂、管理混乱及涉诉查封等原因,开发商企业破产。
2023年5月,经债权人申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依法裁定受理丰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随机摇号依法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在上海三中院的指导下,一方面依法适用《企业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快速解除查封并由执行法院移交资产处置权,通过裁定认可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的方式,分批次协助业主顺利过户;另一方面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引入外部投资人,推动建设工程款优先债权人与投资人达成以小区剩余尾盘资产抵债的方案,通过共同新设项目公司承接尾盘商业资产以盘活存量资产,提升优先债权人清偿率,并同时协调优先债权人以现金补偿的方式使部分小额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也得到兼顾。2024年10月29日,上海三中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案法院充分运用破产法律制度,在破产程序中实现保交楼并提升债权清偿率;同时积极贯彻绿色环保理念,整治河坝清淤维护良好水域环境;推动业委会组建,妥善解决了破产企业系列难题。
简介: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公司)是以绿色农药及“三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主业的龙头上市公司,也是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以来,该公司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因多种因素陷入整体债务危机,持续经营面临严重困难。
2021年,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淳法院)对红太阳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施重整。经债权人申请,2022年11月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决定对红太阳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破产管理人。预重整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审查同意,南京中院于2024年9月13日裁定红太阳公司破产重整。10月16日,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12月6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红太阳公司重获新生。
本案是首例在长期资金市场新“国九条”政策下完成重整的上市公司案例。以主营业务为核心,融入绿色破产理念,推动产业绿色低碳转型。结合协同重整、预重整和重整程序,最大化破产挽救功能,并创新司法审理与行政监管的全流程协调机制,提高了重整效率和质量。
简介: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国内早期的IT系统集成和行业应用软件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北大方正破产期间,公司股权被处理,债务问题未解决,导致财务困境。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社保等,债权人亦申请重整。
2024年9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重整案,10月15日指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12月16日,方正软件北京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12月31日,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重整程序终止。重整案自管理人被指定至提交重整计划仅59天,创下我国软件科技型企业破产重整效率的新纪录。
本案管理人与法院高效互动,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公司运营、维护职工权益,该案树立了破产重整的“速度标杆”和“民生标杆”,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借鉴的范本。该案挽救了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也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社会稳定贡献了破产法的实践智慧。
简介:北京上汽首创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首创”)系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国有全资企业,原主营汽车4S店业务,2018年起停止经营,2022年将闲置房产出租后因承租方消防整改停业陷入债务危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国有债权占比达99.84%。
2024年3月,上汽首创申请预重整;同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11月14日裁定受理重整申请,12月18日债权人会议各组一致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12月24日法院裁定批准并终止重整程序。重整后普通债权清偿率从模拟清算的20.75%提升至41.23%,国有资产权益得到一定效果保障。
本案作为北京市国有“僵尸企业”预重整转重整成功案例,探索国有股权退出新路径,提升国有债权清偿率至41.23%,保障国有资产权益;立足安全大局,妥善处置消防整改事宜,实现安全风险隐患消除与经营恢复;采用“假马竞价”引入投资人,保留品牌并助力上汽首创转为非公有制企业,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程序高效,146天完成,树立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典范。
简介:北京菲尔德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尔德公司”)成立于2012年,是一家专注2-12岁少儿英语教育的高端服务机构。受新冠疫情及政策调整影响,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负债累累。2022年7月,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其退还加盟费10万余元,因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发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多起执行案件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5月,债权人同意移送破产审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指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同年10月30日,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案历时五个月余,实现全部债权公平分配,职工债权清偿率100%。
本案作为北京法院首例“执破融合”案件,探索建立“执破融合”长效机制,制定案件办理细则,为同类案件提供规则指引;加速执行终本出清,一揽子化解65起执行案件,推动“僵尸企业”退出;融合执行与破产程序优势,提升审判质效,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实现破产债权公平清偿,为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提供“北京经验”。
简介: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股份)注册在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企业成立于2003年,并于2016年8月上市,是全国第二家也是江苏省首家沪市主板上市的园林公司。受外部环境、行业整体波动等叠加因素影响,近年来花王股份业绩持续下滑,项目建设进程缓慢,资金回笼不达预期。而控制股权的人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集团)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无法如期归还,导致上市公司融资渠道进一步受到挤压,严重制约了其主营业务的经营与发展,因此导致花王股份陷入了流动性危机。
因花王股份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债权人申请,镇江中院于2022年5月12日决定对花王股份启动预重整,并于2022年5月24日指定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负责预重整期间的各项工作。2024年9月9日,镇江中院裁定受理花王股份重整,并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2024年11月15日,镇江中院裁定批准花王股份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镇江中院经审查后于2024年12月30日依法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系全国首例、目前唯一一例在预重整期间依法采取“自发转股+提前赎回”方式全面处置可转债问题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也是新“国九条”实施后全国首家受理重整并在年内重整成功的上市公司案例。
申报主体: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亚凤凰岛国际邮轮港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简介:凤凰岛被誉称“阳光海岸”“东方迪拜”,是集娱乐、休闲、度假为一体的国际顶级旅游度假岛,拥有海南省目前唯一的邮轮母港,建有8万吨级码头和三亚湾跨海大桥等基础设施。已建成的5栋帆船型大厦是三亚市地标性建筑之一,因凤凰岛二期填海工程造成水体交换能力降低,使三亚湾西部岸线遭到侵蚀、珊瑚礁退化,在2017年、2019年两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中被责令整改拆除,叠加公司经营不善资金杠杆过高等因素,三亚凤凰岛国际邮轮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轮港公司)出现巨额债务危机,核心资产被司法查封面临拍卖,亟需实施重整。
2022年6月10日,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亚中院)受理债权人对邮轮港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于2022年9月29日指定大成律所担任邮轮港公司管理人;2022年12月13日,依管理人申请,三亚中院裁定对邮轮港公司与其两家全资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2024年1月8日,三亚中院裁定批准邮轮港公司等三家公司重整计划。
三亚凤凰岛邮轮港重整案是房地产过度开发、环保政策收紧与资本运作失衡下的企业通过重整程序优化资产负债及调整经营定位重获新生的典型案例。邮轮港公司重整成功既关系到地方邮轮母港的建设,又体现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平衡协调。
简介:考特斯机械科技(佛山)有限公司(下称“考特斯公司”)是全球挤出吹塑设备市场的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德国考特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考特斯公司作为德国考特斯公司的主要生产基地,拥有多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发明专利权及软件著作权,获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
2023年12月,佛山顺德行政职能部门监测到考特斯公司受其境外母公司申请破产保护影响发生债务危机,遂启动困境企业预警机制,把情况通报给佛山市顺德区破产事务联合协调小组,债权人及时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下称“顺德法院”)申请考特斯公司破产。顺德法院于2024年1月24日裁定受理考特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管理人。2024年4月22日,顺德法院裁定清算转重整,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本案中,顺德法院通过司法救治,成功将企业从崩溃边缘拉回正轨。此次“出售式重整”成果斐然,不仅解决了职工的就业问题,还避免多家供应商受波及发生倒闭风险,更重要的是保持了考特斯公司在全球先进的技术优势。重整投资人接手后,迅速组织复工复产,设计新产品,并参加2024中国国际塑料展,获得“突出贡献单位”奖。
简介: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中节能玻显公司”)是一家主营LED智能玻璃产品、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和售后服务的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
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出现营业困难,2023年3月3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中节能玻显公司破产清算。2024年12月10日,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
本案灵活地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成功将债务人由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并实现重生。办案团队首先引入假马竞标规则遴选意向投资人,并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赋予投资人“资产交易或股权交易”的选择权,同时将留抵税、可弥补亏损等税务资源量化嵌入定价模型。这一设计以市场化竞价实现“清算—重整”程序兼容,兼顾债权人受偿率提升与投资人税盾价值获取,充分尊重不同投资人意愿,有很大成效避免资源浪费,为债务人重整开辟了可行路径,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区域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了滨海样本。
感谢56位评委百忙中抽出时间,详细阅读所有申报材料,并严格依据自身的专业判断,选出2024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及提名案例。
感谢各申报机构对此次评选的全力支持,无论是不是入选经典案例或提名案例,每个案件办理团队的努力都值得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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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民法典颁布五年以来,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民法典的规定精神,坚持法理与情理融合统一,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每一起案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民法典鲜明价值取向,推动民事主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系“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的第一个专题:“传承中华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专题聚焦见义勇为、孝亲敬老、诚实守信等传统美德和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旨在讲述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弘扬真善美、鞭笞假恶丑的故事,进一步凝聚向上向善的精神力量。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工作,通过司法裁判促推和引领积极向上的良好风尚,推动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
二、经纪公司要求网络主播违背公序良俗直播,主播拒绝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某传媒公司诉段某经纪合同纠纷案
三、主播虚构事实诱导消费构成欺诈,平台积极处置不担责——谢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焦某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四、子女长期不尽赡养义务,依法构成遗弃,丧失继承权——高某乙诉高小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五、“挂床住院”不诚信,产生费用应自担——喻某诉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3年12月,柴某与顾某共同乘坐轨道交通七号线镇坪路站上行自动扶梯,顾某位于柴某前方。电梯上行过程中,顾某站立不稳向后摔倒时,因柴某及时救助而未倒,但柴某为救助顾某而受伤。柴某于受伤当天自行前往医院就医,诊断为左跟骨前外缘撕脱骨折,左足、左踝退行性改变。因救助顾某的行为,上海市普陀区委员会宣传部于2023年12月向柴某颁发“普陀好人-见义勇为”证书。后柴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顾某赔偿其因救助顾某受伤产生的医药费等损失7992.68元。
生效裁判认为,原告柴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保护被告顾某民事权益而受伤,构成见义勇为,其精神值得褒扬。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因没有侵权人,故作为受益人的被告顾某应当给予原告适当补偿。对于补偿的数额,因补偿责任并非赔偿责任,需考虑原告受伤情况、救助行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真实的情况,同时考虑相关单位已决定给予见义勇为人适当奖励,故酌定补偿7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见义勇为、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生活中,有时会出现因见义勇为使自己受损,但相应损失却因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等原因而难以得到赔偿的情况。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认定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并可根据见义勇为人所受损失和救助行为所起到的作用等真实的情况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同时,为更好激励见义勇为行为,法院还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对见义勇为人予以适当奖励。本案裁判为类案提供了规则指引,同时也旗帜鲜明彰显出鼓励好人好事的司法立场。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损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经纪公司要求网络主播违背公序良俗直播,主播拒绝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某传媒公司诉段某经纪合同纠纷案
2023年2月,某传媒公司与段某签订了《主播艺人经纪合同》,约定段某签约成为该公司旗下主播艺人,通过公司指定的平台做各种内容的视频、音频直播活动;段某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其人格、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和工作,并不得擅自解约,否则构成违约,违约金为双方约定的年收入的3倍。段某签约后,根据该公司的安排,在某视频平台上进行直播或发布影音视频。在直播过程中,某传媒公司负责人对段某的主播活动进行指导,要求段某隐瞒已婚事实,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联系。段某明确拒绝该公司的指导意见并要求解除合同。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段某停播。某传媒公司以段某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段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律师费。
生效裁判认为,某传媒公司要求解除与被告段某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段某也同意解除,故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艺人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人格、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和工作,并有权要求赔偿。某传媒公司要求段某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也违反了双方约定,属于违约在先。段某明确拒绝某传媒公司的指导意见并要求解除合同,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停播,并不构成违约。因此,对某传媒公司要求段某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随着直播行业的兴起,部分网络经纪公司要求网络主播通过低俗表演吸引流量、诱导打赏等问题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公序良俗,阻碍网络直播行业的良性发展。本案中,某传媒公司要求主播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联系的行为有损主播人格尊严,有害网络文明,有悖公序良俗。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该公司关于认定拒绝擦边直播的主播构成违约的诉讼请求,在依法保护网络直播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同时,鲜明表达了依法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秩序,助力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有序、和谐清朗的互联网空间的司法立场,有力弘扬了民法典关于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导向。
主播虚构事实诱导消费构成欺诈,平台积极处置不担责——谢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焦某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1年7月,网络主播焦某多次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站点平台直播间虚构其带人解救受困母女的故事:小女孩“玲玲”和亲生母亲被继母软禁,焦某多次直播带人前去解救“玲玲”母女。“玲玲”因每天吃继母喂食的不明药片,浑身无力,病情不断恶化,急需手术治疗。焦某等人在山上找到了“玲玲”的生母,但“玲玲”生母因长期被隔绝在山上,无法交流,遂画了三幅画交与焦某。焦某带着“玲玲”生母找到画中的房子,“玲玲”的继母“大美”住在该房子里,屋内堆放大量玉石。焦某要求玲玲继母“大美”出钱给玲玲看病,“大美”以钱财均押在玉石上为由表示无能为力。经焦某与“大美”周旋,双方同意由“大美”委托焦某代为卖玉,所得货款用以支付“玲玲”医疗费用。直播间有人称愿意无偿捐款给“玲玲”治病,焦某不同意接受捐款,向粉丝宣称“大美”家有玉器,愿以低价将玉器出售回馈粉丝的爱心来筹集“玲玲”的医疗费用。谢某在浏览视频过程中,留意到焦某直播“玲玲”母女求助、解救、治病、筹款等内容,出于同情,为了筹集善款,于2021年7月8日至7月30日期间在直播间购买了玉手链、玉戒指、玉吊坠等33件商品,支付价款合计10328.1元。后谢某发现焦某与故事涉及人员共同就餐庆祝,遂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科技有限公司与焦某共同返还购物款10328.1元,共同赔偿购物款三倍金额。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焦某在直播过程中,虚构“玲玲”、“大美”等人物及故事情节,以此获取消费者的同情和爱心,进而达到利用互联网销售其产品的目的,构成欺诈,有违诚信原则,有悖公序良俗,应依法退还购物价款10328.1元并赔偿谢某三倍价款30984.3元。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谢某等消费者的投诉后,即时关闭了焦某注册账号的商家功能,且根据相关要求提供了涉案违规直播间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配合查清案情,故判决对原告主张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与焦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诚信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根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网络直播带货作为近年来非常受欢迎的一种新型销售模式,以直观的产品功能展示、优惠的市场行情报价、主播口碑支撑等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销售效率,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随着该模式的普及,某些主播欺骗消费者、恶意炒作营销等现象也不时出现,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了交易秩序。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定主播虚构事实“卖惨”带货的行为构成欺诈,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判决惩罚性赔偿,依法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整治网络直播中编造虚假悲情故事、博取流量和同情卖货等乱象具有积极意义。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子女长期不尽赡养义务,依法构成遗弃,丧失继承权——高某乙诉高小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高小某系高某甲独子。1992年,高小某(时年20周岁)在与父母的一次争执之后离家出走,从此对父母不闻不问。母亲患病时其未照顾,去世时未奔丧。父亲高某甲身患重病甚至做重大手术期间,高小某也未履行任何照护义务。高某甲有四个兄弟姐妹,分别为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其中,高某乙对高某甲夫妻照顾较多。高某甲去世后,高某乙联系高小某处理高某甲的骨灰落葬事宜,高小某不予理睬,却以唯一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身份,领取了高某甲名下部分银行存款。高某乙起诉至法院,认为高小某遗弃高某甲,应丧失继承权,高某甲的遗产应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均认可高小某应丧失继承权,并出具声明书表示放弃继承高某甲的遗产。
生效裁判认为,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赡养义务。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依法应丧失继承权。高小某自1992年离家后,三十余年来对父母不闻不问,不仅未给予任何经济帮助,也没有一点赡养行为,父母去世后,亦怠于为父母送终,已经构成遗弃,故判决高小某丧失继承权,高小某在高某甲去世后自高某甲账户内所取款项应由高某乙继承,高小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有经济收入、身体健康情况良好而免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本案中,高小某作为家中独子,三十余年对父母未尽任何赡养义务,故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遗弃,并判决其丧失继承权。本案裁判有利于引导民事主体更加重视和维系相亲相爱的家庭关系,弘扬孝亲敬老的优良传统和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挂床住院”不诚信,产生费用应自担——喻某诉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1年5月某日,李某驾驶小型越野车与停放在路边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及坐在车上的喻某发生碰撞,造成喻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喻某受伤后先后四次住院治疗,共住院801天。事故发生前,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喻某因与李某、某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0余万元。
生效裁判认为,案涉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喻某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承担全部责任,认定内容及结果客观、公正,可当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某保险公司、李某应当对喻某的损失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在具体损害赔偿计算上,双方就喻某实际治疗天数产生争议,喻某虽主张住院801天,但根据住院病历长期医嘱及体温单显示,其中434天无任何治疗和用药记录,也无体温记录,属于“挂床住院”,故对相应部分损失赔偿主张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李某赔偿喻某40余万元。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住院时间是认定被侵权人损失的重要依据。近年来,被侵权人为获得更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赔偿而“挂床住院”的现象不在少数。此类行为不仅有违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信原则,也造成公共卫生资源的浪费。本案中,喻某有434天无任何治疗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其主张的相关损失不予支持,旗帜鲜明向该不诚信行为说不,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10年,茂名市政府许诺搬家炼油厂卫生防护区内居民,许某某房子坐落搬家范围内。2016-2017年,茂南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及补偿计划,因许某某未合作征收作业,区政府作出《强制履行决议书》。许某某不服提申述讼,期间区政府以“程序瑕疵”为由先后撤回《强制履行决议书》《房子征收决议书》,市政府亦中止行政复议程序。但许某某坚持要求法院检查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强制法》第13条、《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第28条清晰,市、县级政府作出征收决议后,若被征收人拒不搬家,有必要恳求法院强制履行,行政机关无权自行强拆。
茂南区政府直接作出《强制履行决议书》,僭越法令赋予法院的非诉履行检查权,构成职权越权。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1条,行政复议期间详细行政行为准则上不中止履行,但强制履行决议有必要以收效行政决议为条件。
许某某已就《房子征收决议书》提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该决议效能处于待定状况。茂南区政府在复议检查期内作出强制履行决议,违背“决议收效前不得履行”的程序准则。
2.程序违法:在征收决议效能不决(复议未完结)时施行强制履行,掠夺当事人救助权力;
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若其未提交职权根据、程序依据,可直接推定违法;
本案再次警示行政机关:“功率优先”不能凌驾于法令授权与程序正当性之上。关于被征收人而言,及时提起复议或诉讼,是阻断违法强拆的中心防护手法。
李红军律师首要执业范畴为行政复议与诉讼、行政征拆、建造工程、民事履行等范畴。在行政征拆范畴,致力于处理土地征收、房子拆迁维权,城市房子征收拆迁、乡村集体土地征收、公司企业拆迁、城中村改造、三旧改造、小产权房拆迁、违背法令修建拆迁、大型群体性征地拆迁维权等法令问题 特别拿手处理 政府拆迁争议处理类型案子。
李红军律师结业于郑州大学,获得法令硕士学位,在参加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之前,李律师有超越二十五年的法官阅历,在任期间,审理了很多严重、疑问的诉讼案子。
李红军律师署理了很多严重、杂乱、疑问的行政类案子,包含强制拆迁维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严重商洽与调停等事项,特别拿手触及政府拆迁的案子。在前述案子的署理中,李红军律师能够经过灵活运用争议处理手法,为当事人供给切实可行的归纳处理计划,最大极限地为客户争夺案子权益。
在民商事诉讼与争议处理范畴,李红军律师曾署理吴京、黄渤侵权等案子,曾署理中国华融财物办理有限公司的不良财物处置事务,作为企业破产办理人参加多起企业破产清算事务,主导或参加商业银行的不良财物清收处置事务。
署理吴京、黄渤与商丘闪锐商贸有限公司侵权案中被告,在原告吴京、黄渤申述300余万补偿款的恳求,经过充沛供给依据,开庭争辩,交流和谐,最终调停结案,获得杰出作用。
署理买卖合同案子中,经过屡次调停,达到调停协议,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不良财物处置:署理某商业银行申述多起疑问案子,最终悉数履行到位,回收欠款3000余万。破产案子:作为企业办理人参加破产清算,成功结案多起破产案子。
作为原告署理人,经过申述开庭履行,成功履行案款300万元。工伤案子:作为员工署理人,经过劳作裁定,工伤确定,成功为当事人索赔工伤保险待遇,获得杰出作用。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