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帮助标识运用办理办法(试行)》已于2008年8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标准对外帮助标识(以下简称援外标识)的运用,加强对援外标识的办理,拟定本办法。
援外标识包含对外帮助物资标识(以下简称援外物资标识)和对外帮助建筑物标识(以下简称援外建筑物标识)。
援外物资标识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画,国旗下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帮助”中文字样和“我国帮助”外文译文组成,外文在上,中文鄙人,国旗两头为橄榄枝叶图画。
第三条援外标识运用人是指承当商务部对外帮助项目的企业和经商务部赞同可以正常的运用援外标识的其他部分、单位、安排和个人。
(二)原则上征得受援国赞同后,在对外供给帮助的飞机、车辆、船舶、电脑、机械、设备等物资的恰当方位;
承当商务部对外帮助项目的企业应按商务部供给的标识标准自行制造援外物资标识或印制在援外物资外包装及产品外表。
第八条商务部出书或经商务部赞同出书的有关援外刊物或其他印刷品和音像制品应运用援外标识。
第九条经商务部赞同,其他部分、单位主管或承当的援外项目或援外活动可以正常的运用援外标识。
第十条援外标识应按照商务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帮助标识图画制造阐明》(见附件)制造。
援外标识中,国旗图画的印制和运用应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相关规则。
第十一条援外标识运用人应根据相关规则款式运用援外标识,可按份额扩大或缩小,但不得修正援外标识的图画组成、文字字体、图文份额、色彩款式等。
第十二条援外标识运用人只能在其承当援外项目或援外活动中运用援外标识,所承当援外项目对外移送或援外活动完毕后,其运用援外标识的权力天然停止。援外标识运用人在运用援外标识的过程中应保护杰出的国家形象和商业形象。
第十四条援外标识不得用于与对外帮助无关的产品、产品包装、容器、产品交易文书以及其他与对外帮助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援外标识运用人未经商务部赞同,不得将运用援外标识的权力悉数或部分转让或托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
第十六条援外标识运用人违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则的,由商务部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务部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商务部赞同,将运用援外标识的权力悉数或部分转让或托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